【以案释法】连带责任保证人相互之间能够追偿吗?
【以案释法】连带责任保证人相互之间能够追偿吗?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常常遇到这样的案例:债务人出于增加保证、顺利借出款项的需要,会提供多名担保人为其借款做连带保证。债务人一旦履行不能,进入执行程序后,有能力履行的担保人需要代为债务人清偿全部或者部分案款,后续代偿担保人势必会向债务人进行追偿,那么,连带责任保证人相互之间能够相互追偿吗?我们从以下案例进行分析:
主要案情
自然人甲向某金融机构借款三十七万余元,由自然人乙、丙、丁、戊为甲的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甲对借款履行不能,乙出于个人信用考虑,一次性代为甲向金融机构偿还了借款本息共计40万元。后乙诉甲的追偿权纠纷胜诉后随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终结本次程序后。乙又起诉丙、丁、戊,诉求丙、丁、戊向其清偿已由其代偿的丙、丁、戊保证份额。法院判决丙、丁、戊三人各给付原告代偿款1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制度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追偿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结合本案案情,原告乙在承担保证责任且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后,承担了保证责任的原告乙即取得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各保证人在最初提供保证时是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了字,应当理解为各保证人之间构成连带共同担保关系,若甲不能清偿,此时乙向其余担保人行使追偿权,请求其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便于法有据。
因此,连带责任保证人相互之间是能够追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