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演艺类涉网著作权纠纷典型案件
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演艺类涉网著作权纠纷典型案件
北京互联网法院近日发布了一批演艺类涉网著作权纠纷典型案件,涵盖古曲新编、音乐作品独创性认定、表演者权保护等多个方面,为音乐、演艺等相关行业从业者提供了重要参考。
案例一:古曲新编作品的独创性认定
【案情简介】
国风音乐制作人刘某创作的《兰陵王入阵曲》《听!秦王破阵乐!》曾获《人民日报》(海外版)、China Daily等媒体报道,并入选“哔哩哔哩85个入站必刷视频之一”。某舞蹈类竞技节目使用了这两首曲目作为背景音乐,制作公司B和播出平台C因此被诉侵权。
【裁判要点】
- 在找不到古曲原始版本,且无法确定古曲在历史演绎过程中形成早于涉案作品的在先表达时,可推定涉案作品虽与古曲同名,但为原告独立选择创作内容,具有独创性。
- 原告通过自媒体账号发表的乐曲信息、创作过程记录资料等,可以作为证明创作者身份的初步证据。
- 被告B未经许可使用涉案音乐作品,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表演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C作为播放平台,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被告B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支出2万元,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案例二:编曲人在音乐作品中的地位认定
【案情简介】
原告A创作歌词后交由原告B进行编曲创作。某综艺节目未经许可使用该作品作为背景音乐,二原告认为侵犯了其署名权、表演权等权利。
【裁判要点】
- 编曲人为音乐作品贡献了独创性表达,可以认定为曲作者。
- 被告未经许可使用涉案音乐作品,侵犯了二原告的署名权、表演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 被告虽与中国音著协达成合作协议,但不能免除其侵权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被告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及合理开支5000元,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三:公开场所表演并网络传播的侵权认定
【案情简介】
拥有三千余万粉丝的短视频博主B在街头直播表演某歌曲,并将视频上传至网络,引发广泛传播。原告A认为侵犯了其表演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裁判要点】
- 表演权主要控制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两种行为,信息网络传播权则控制交互式传播行为。
- 被告在公开场所表演并上传至网络,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构成侵权。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被告删除相关视频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00元,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案例四:真人秀节目中表演者身份的保护
【案情简介】
原告A参与录制某情感类真人秀节目,节目未表明演员真实身份。节目在电视台播出后,被告又在各视频网站官方账号上进行播放,原告认为侵犯了其表演者身份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裁判要点】
- 虽然节目具有特殊性,但未表明表演者身份仍构成侵权。
- 被告未经许可在网络平台上播放节目,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0150元,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案例五:综艺节目使用背景音乐的侵权认定
【案情简介】
原告A经授权享有某歌曲的表演者权。被告未经许可在制作并播出的综艺节目中使用该歌曲作为背景音乐,原告认为侵犯了其表演者权。
【裁判要点】
- 原告通过音乐版权授权书等证据证明其享有涉案歌曲的表演者权。
- 被告未经许可使用涉案歌曲,即使时间很短,也构成侵权。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元,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帮助侵权责任
【案情简介】
原告A系某热播曲艺类综艺节目的著作权人。被告B在其开发经营平台中提供了该综艺节目的在线点播及下载服务,原告认为构成侵权。
【裁判要点】
- 被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上传热播节目提供便利,主观上存在过错。
- 被告通过设置分类板块等方式为用户上传热播作品合集提供便利,构成帮助侵权。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元,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七:合理使用原则的适用
【案情简介】
在某节目中,演员朗读了父亲陈某某写给女儿的书信部分内容,并进行了修改。原告作为陈某某的继承人,认为构成侵权。
【裁判要点】
- 节目对书信的使用改变了书信的名称、部分字词、段落顺序,构成修改。
- 使用行为并非出于介绍、评论或说明的目的,不属于合理使用。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被告就侵害涉案书信修改权的行为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赔偿三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及合理开支12636元,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案例八:权利使用费作为赔偿依据
【案情简介】
原告A经授权获得某热门歌曲的词曲著作权等权利。被告B未经许可在综艺节目录制现场使用该歌曲,并通过卫视卫星频道和网络平台传播,原告认为构成侵权。
【裁判要点】
- 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录音制作者权。
- 原告提交的授权使用合同可以作为权利使用费的参照。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及合理支出140元,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案例九:多项著作权侵权的赔偿数额
【案情简介】
原告A拥有涉案音乐作品完整词曲著作权。被告B未经许可在综艺节目中使用该音乐作品,并通过网络平台传播,原告认为构成侵权。
【裁判要点】
- 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表演权、摄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复制权。
- 考虑到侵犯多项权项且情节严重,酌情增加赔偿数额。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律师费10000元及取证费173.5元,被告提起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