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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微信收款被查!2025年个人收款高于这个数,要小心了!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个人微信收款被查!2025年个人收款高于这个数,要小心了!

引用
网易
1.
https://m.163.com/dy/article/JR6HH59L0556128G.html

近期,有公司因通过24个私人微信账号收取货款被税务局要求提供相关资料。这一案例提醒我们,个人微信、支付宝等账户收款存在涉税风险。本文将详细分析相关风险点,并提供规避方法和做账指南。

微信个人收款账户被查

近期,小编在税务局网站上看到这样一则稽查案例:

经查,该公司于2021年至2023年4月30日通过1325372XXXX、1813755XXXX、1753740XXXX、1355490XXXX等24个私人微信账号收取公司相关货款,税务局责成该公司提供通过以上微信账户收款的相关货款审计的出库单据、银行收款证明及相关账册资料。

税务局一下查处这么多个人微信账户信息,小编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平时用微信、支付宝收款的个人要注意了!一不小心就有涉税风险!

支付宝收款不纳税,财务负责人被判逃税罪

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就曾通报过一则案例:

涉事主体及关系图

涉事事由

  1. 公司正式开始营业后,陈某2提议通过使用个人银行账户代替公司账户来接收营业收入的方式进行逃税,被告人张某林、曾某伶均表示同意。
  2. 张某林、曾某伶与陈某2在公司设立分别捆绑公司账户的POS机和捆绑周某1等人私人账户的POS机,在客户刷卡付款时,被告人张某林、曾某伶等人主要使用周某1私人账户捆绑的POS机收取装修款。
  3. 使用其他员工的私人账户、微信、支付宝、现金等方式收取客户装修款,上述收取的营业收入均不入公司账户。

最终结果

  1. 欣美家公司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共计人民币197,938.28元,占应纳税额的97.49%,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逃税罪。
  2. 被告人张某林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3. 被告人曾某伶(财务负责人)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微信、支付宝、私人账户收付款八大风险点!必须警惕!

私人账户收付款如何规避风险?该如何做账?

一、规避风险

微信、支付宝、私户收付款虽然存在风险,但企业只要做好管理和规范,正常的申报收入,缴纳税款,是可以有效规避风险的!

二、做账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何冰 在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基本概念解析中说到:

《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六方面资料中,第三项必备资料为“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既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各类支付凭证,也包括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账单或支付凭证等。

所以,微信、支付宝支付属于非现金支付方式,通过“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来核算。

1、收取销售货款确认收入时

2、微信/支付宝与银行互转

3、微信/支付宝采购物品

4、微信/支付宝涉及手续费

(注:手续费入账时,如果无法取得凭证,可以写个情况说明,领导签字即可入账)

5、企业给员工发微信红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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