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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后房屋被查封?法院判了!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购房后房屋被查封?法院判了!

引用
澎湃
1.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0440613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如果遭遇所购房屋因开发商纠纷被查封的情况,购房者的权益该如何保障?今天,就让我们通过一起案例,了解其中的法律知识。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赵某购买了某置业公司开发的房产A,全款支付购房款,还缴纳了物业费、垃圾清运费等费用,均取得了某置业公司出具的收据,实际占有房屋多年。而德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出具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显示,截至2024年11月29日,赵某及其配偶、子女名下均无不动产信息。

2023年,因某电梯公司与某置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23年5月裁定冻结相关账户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并查封了某置业公司名下的案涉房产,其中就包括赵某已购的房产A。后续,某电梯公司在与某置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胜诉,并依据该生效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遂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赵某发现房产A被列为执行财产后,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排除强制执行。

法院审理

法院围绕“赵某是否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展开审理,重点分析以下问题:

1.是否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赵某与某置业公司在《某小区合同审批表》中就所售商品房房号、面积、单价、主房优惠、付款情况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约定,并且有置业顾问苏某签字及赵某签字捺印确认。该审批表已具备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系赵某与某置业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赵某与某置业公司在本院查封案涉房产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2.已支付的价款是否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赵某提交的收据显示其按照房屋实际测绘面积支付了全部价款,符合“价款支付超过50%”条件。

3.名下是否有其他房产?
德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出具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显示,截至2024年11月29日,赵某及其配偶、子女名下均无不动产信息,满足“唯一住房”的法律要求。

综上,赵某对案涉房产A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其提出的不得执行案涉房产A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本案系不动产买受人所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以自己对执行标的享有权利为由,请求法院停止对执行标的执行措施。

在本案中,三大关键点决定胜诉。

签约时间:在查封前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合同;
购房用途:所购房屋为家庭唯一居住用房;
价款支付:已支付超过总价款50%的房款。

法官提醒:购房需谨慎,应及时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如无法办理产权登记,则应妥善保存合同、付款凭证等材料,若遇类似纠纷,可依法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维护自身权益。

相关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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