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守护消费 共筑消费满意
以法守护消费 共筑消费满意
在消费过程中,了解自己的权益和维权方法至关重要。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消费者享有的各项权利、维权的关键时间节点以及具体的维权途径,帮助您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是一个国际性的活动节日,活动时间为每年的3月15日,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其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2025年全国消协组织消费维权年主题为“共筑消费满意”。
消费者享有哪些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 人身、财产安全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 知情权:知悉有关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性能、成分、售后服务等情况。
- 自主选择权:自主选择经营者、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买或不买,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 公平交易权: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
- 求偿权:因购买使用商品、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 社团权:有权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 获得知识权: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 获得尊重权: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
- 监督权: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有权检举、控告、批评、建议。
有关维权的几个“时间”
- “7日”: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 “15日”: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
- “30日”和“5年”的规定:修理者应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产者应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 “三包有效期”:“三包”有效期为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商品,消费者可凭修理记录和证明调换商品。
消费者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消费时不忘索要发票
发票不仅是购物的凭证,更是消费者维权的基本证据。因此,消费者在购物时千万不要忘记索要发票并予以妥善保管。除此之外,还有保修卡、信誉卡、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警示标志等凭据,都要保管好,以备急用。牢记维权时限
根据国家《部分商品维修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对部分商品维修更换退货时间做了规定,消费者需记住“7日”“15日”“三包有效期”等几个特殊时间节点,一旦发生消费纠纷,如遇商品质量纠纷、服务欺诈等,需及时保留购物凭证、合同等证据,在维权时限内,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运用维权渠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 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 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 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 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二条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