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养生馆提供针灸服务?诊疗活动需资质!
中医养生馆提供针灸服务?诊疗活动需资质!
“足部按摩,免费体验……”
年过花甲的戴阿姨在商场逛街时,遇到了这样的推销。热情的销售人员称自己来自张氏中医养生馆,可以让戴阿姨免费体验一次足部按摩。
一番体验之后,满意的戴阿姨当场办理了会员卡,并于当日购买了50次足腿、肩颈按摩服务,之后的一段时间,她一直在该养生馆接受足腿、肩颈按摩服务,并在闲聊中告知技师自己患有高血压等疾病。
得知这个消息后,张氏中医养生馆的技师宣称可以为戴阿姨治疗高血压等疾病。在技师的宣传下,戴阿姨在店铺内不断升级项目,累积充值,共计消费6万余元,并接受了一位自称是中医医师的技师的针灸治疗。
之后,张氏中医养生馆的投资人由张某变更为王某,并更名为王氏中医养生馆。投资人变更后,戴阿姨在更名后的王氏中医养生馆消费过一次,却发现服务并没有达到其宣称的治疗疾病的效果,将其告到法院,以养生馆超越经营范围为由要求王氏中医养生馆退费并要求现投资人王某承担补充责任。
王氏中医养生馆及现投资人王某辩称,原先的投资人张某在收取戴阿姨服务费后,才将店铺转让给自己,戴阿姨的消费与其无关,不同意退费,也不同意承担补充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1.店铺更名及更改投资人后,是否影响其成为系争服务合同的相对人;
2.戴阿姨要求退款的主张能否成立;
3.现投资人王某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
根据戴阿姨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其自始至终系与张氏中医养生馆之间建立服务合同关系。后张氏中医养生馆经工商主管部门核准更名为王氏中医养生馆,因此,上述合同关系项下的权利义务理应由更名后的王氏中医养生馆承继。且更名后的王氏中医养生馆还曾向戴阿姨提供过服务。由此,王氏中医养生馆及现投资人王某关于王氏中医养生馆并非合同相对人的抗辩,缺乏事实依据,本院无法采纳。
关于争议焦点二
戴阿姨以王氏中医养生馆不具备相关医疗资质而从事针灸诊疗行为为由要求退费,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佐证。对此,本院经审查认为,运用针刺、瘢痕灸、发泡灸、牵引、扳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灌洗肠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高危险性的技术方法本质上属于医疗行为,相关从业者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资质要求,否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王氏中医养生馆更名前后均不具备开展相关医疗的专业资质,且其经营范围明确为非医疗、不含诊疗服务,因此,其与戴阿姨之间就针灸部分成立的服务合同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合同无效,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关于争议焦点三
王氏中医养生馆系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若王氏中医养生馆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其投资人王某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故王某应当对王氏中医养生馆的付款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此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决:王氏中医养生馆向戴阿姨退还服务费,王氏中医养生馆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王某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一审判决作出后,王氏中医养生馆及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
中医养生馆可以使用中医技术提供保健服务,但不得开展针灸等侵入性或者高危险性的中医诊疗活动。
2014年3月18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有关中医监督问题的批复》,明确表示,非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在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针刺……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高危险性的技术方法……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当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2018年5月15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发布了《关于非医疗机构开展“火疗”项目的复函》,明确表示,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可以使用中医技术,但禁止使用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危险性的技术方法,如针刺……等技术。
据此,中医养生保健机构是可以进行按摩、熏洗类、艾灸类、贴敷类、普通拔罐、刮痧类等养生保健项目,但不得开展中医诊疗活动,包括针灸、牵引、拔血罐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高危险性的技术方法,以及开具药品处方、膏方等。
能够向社会公众提供针灸服务的中医养生馆,应取得有效的《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该《许可证》中列明的诊疗科目应含中医科。或者中医养生馆已经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且诊疗范围保函有针灸项目。技师个人在其注册的机构开展针灸活动,必须取得中医专业《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取得针灸专长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和《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本案中,不管是更名之前的张氏中医养生馆还是更名后的王氏中医养生馆,自合同成立始从未具备开展相关的专业资质,故其与戴阿姨之间成立的服务合同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理应向戴阿姨退还服务费用。
本案警示消费者,关注健康的初衷固然重要,但面对市面上良莠不齐的各类养生服务,要在消费过程中提高甄别能力,正确区分养生与医疗,正确认识养生功效,树立科学的健康观念,理性消费。
二
投资人变更、名称变更不影响权利义务的承担。
消费者在养生会馆进行的是持续性消费,消费期间可能会面临企业更名、经营者变更等问题,要求退费出现找不到主体,退费无门,维权难的情况。本案中,在戴阿姨消费期间,王氏中医养生馆不仅更名,还更换投资人。在戴阿姨要求退费之后,现投资人以未收到钱款为由抗辩并非服务合同相对人,但法院判决认定戴阿姨的服务合同关系是与张氏中医养生馆建立的,之后张氏中医养生馆更名为王氏中医养生馆,因此上述合同关系项下的债务应由更名后的王氏中医养生馆承继。若王氏中医养生馆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现投资人王某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本案向消费者明晰了主张对象和维权路径,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解决了消费者充值的后顾之忧,有效地化解了充钱容易退钱难的维权困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三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本文原文来自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