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实习生 求职季别大意,教你怎么“闪”
@高校实习生 求职季别大意,教你怎么“闪”
又到了一年一度的求职季,@高校实习生们在努力收获Offer的同时,也要小心"求职陷阱"。本文将通过几个真实案例,为大家解析常见的求职陷阱,并提供相应的法律建议。
入职培训费是否需要赔偿?
大学刚毕业的小周应聘了一家公司,在签订合同后、正式上岗前接受了一个星期的入职培训。正式上岗后不久便向公司提出辞职。
关于入职培训,公司并未与小周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用人单位没有要求劳动者赔偿培训费的权利,且该培训系增强劳动者入职后对岗位适应性的培训并非专业技术培训,所涉的培训费用实质上也是公司运营中的一种职业培训成本投入,劳动者没有返还费用的义务。因此,小周并不需要赔偿入职培训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工资能否以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
小吴工作的公司在生产过程中由于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不开等原因,无法在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内按时向员工支付工资。于是,公司想出了用实物、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抵充工资支付。
劳动者的工资必须是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小赵的公司以物品、有价证券抵扣工资的行为属违法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六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社保能否自愿放弃缴纳?
刚毕业实习的小王应聘了一家公司,在签订合同前,公司HR给了他一份自愿放弃缴纳社保说明,意图让小王放弃缴纳社保,给公司省下缴纳社保的资金。
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缴纳主体、缴纳险种、缴费基数、缴费比例都具有强制性。实践中,单位和员工协商放弃缴纳社保或者员工单方表示放弃社保,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约定无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法律千万条,懂法第一条。学好劳动法,签好劳动合同,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劳动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