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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食品审核要点:配料篇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预包装食品审核要点:配料篇

引用
1
来源
1.
http://www.360doc.com/content/25/0313/09/74190369_1148806584.shtml

随着食品安全标准的日益严格,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审核变得越来越重要。本文将详细介绍预包装食品配料审核的关键要点,包括如何判断配料的准入、查询配料的食用依据、中文标签的标示方法、添加剂的标示形式、营养强化剂的标示要求以及配料的定量标示等内容。

如何判断某个配料准入?

相关标准

  •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进口食品不可参考地方标准。在类似于《XX术语》标准中如果仅有某个配料的定义恐怕不足以证明,尽量找更多出处。

国家部门公告或复函、卫健委终止审查目录

  • 新食品原料:是指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以下物品: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属于上述情形之一的物品,如需开发用于普通食品的生产经营,应当按照《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申报批准。

如何查询配料的食用依据?

  1. 食品伙伴网-食品标准
  1. 食品伙伴网-食品添加剂GB2760
  1. 食品伙伴网论坛
  • 输入“新资源”有大佬会定期整理所有新食品原料及所有的公告复函等的文件,需要伙伴网账号粮票。
  1. 食品原料查询数据库
  1. 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
  1. 食安通
  1. 卫健委-终止审查目录
  1. 植物志
  • 主要根据拉丁学名查询植物源性成分是否食用性,只能作为佐证,不可单独证明

中文标签如何标示配料信息?

引导词

  • 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为引导词,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如酒、酱油、食醋等发酵产品)时,可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代替“配料”、“配料表”。
  • 注意点:鸡尾酒等的配制酒不可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单一配料产品也需标配料信息。

配料名称

  • 应标配料的“标准名称”或“属性名称”。

食品原料

  • 单一原料:按照上述方法查询配料的食用依据,按照其标准名称标示。
  • 复合配料:相对复杂,要结合单一食品原料和添加剂的标示要求,无标准时还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判断准入时需将其当成独立产品来看,要看每个展开配料的是否有食用依据、展开配料中的添加剂是否可以使用&添加量是否合规、以及整体这个复合配料属于什么定性?是否有标准出处等。
  • A.复合配料已有标准且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则不需要展开。(按照此点有些复合配料虽然不必展开,但原标和配比表都展开了,中标还是建议标识展开配料)
  • 特殊情况:比如展开配料不符合国内定义时
  • 如果原标标示了展开配料,首先关注添加剂,询问是否在终产品中起工艺作用(带入原则)?若不起,中标不展开;若起,中标标为XXXX(含XXXX)。
  • 如果原标未标示展开配料,要么修改配方,要么承担风险中标不展开。
  • B.复合配料有标准但加入量大于25%,则应标识展开配料。
  • C.复合配料没有标准,需展开。需要注意虽然标了展开配料,但是复合配料由于没有出处仍存在被质疑的风险;或许尽量考虑拆开标。但是如果含有添加剂,要慎重考虑,不可随意拆开。
  • D.复合配料中加入的复合配料,可不展开标示其原始配料。如果复合配料中的复合配料在终产品中的含量超过25%且无标准,建议展开标示。

特殊要求的配料标法

  • GB 7718规定了部分配料标示方法(可以选择下图标识)
  • 一、植物油作为食品配料时,可以选择以下两种形式之一标示:
  • ①标示具体来源的植物油,如:棕榈油、大豆油、精炼大豆油、葵花籽油等,也可以标示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规定的名称。如果使用的植物油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不同来源的植物油构成,应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
  • ②标示为“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并按照加入总量确定其在配料表中的位置。如果使用的植物油经过氢化处理,且有相关的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标示为“氢化植物油”或“部分氢化植物油”,并标示相应产品标准名称。
  • 二、使用食用香精、食用香料的食品,可以在配料表中标示该香精香料的通用名称,也可标示为“食用香精”,或者“食用香料”,或者“食用香精香料”。若配料中有“Natural flavor天然香料”时,若其不在GB2760香料名单中,建议标为“食用香精”。
  • 三、香辛料
  • ①如果某种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加入量超过2%,应标示其具体名称。
  • ②如果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单一的或合计的)加入量不超过2%,可以在配料表中标示各自的具体名称,也可以在配料表中统一标示为“香辛料”、“香辛料类”或“复合香辛料”。
  • ③复合香辛料添加量超过2%时,按照复合配料标示方式进行标示。
  • 四、蜜饯、果脯
  • ①如果加入的各种果脯或蜜饯总量不超过10%,可以在配料表中标示加入的各种蜜饯果脯的具体名称,或者统一标示为“蜜饯”、“果脯”。
  • ②如果加入的各种果脯或蜜饯总量超过10%,则应标示加入的各种蜜饯果脯的具体名称。
  • 五、新食品原料——看备注要求

添加剂

  • (标示的形式有以下四种)
  • A标示为其在GB 2760中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例如:卡拉胶
  • B标示为功能类别名称+具体名称,例如:增稠剂(卡拉胶)
  • C标示为功能类别名称+国标编码(INS号),例如:增稠剂(407)
  • D可将配料中所有添加剂放在一起,结合上面3种标示方法,例如:
  • ①食品添加剂(丙二醇脂肪酸酯,卡拉胶,瓜尔胶,胭脂树橙)
  • ②食品添加剂(乳化剂(477),增稠剂(407,412),着色剂(160b))
  • ③食品添加剂(乳化剂(丙二醇脂肪酸酯),增稠剂(卡拉胶,瓜尔胶),着色剂(胭脂树橙))
  • 注意点:
  • ①关于第四种标示形式,营养强化剂、食用香精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可在配料表的食品添加剂项外标注,添加剂需按产品中总量降序。虽然这种标示形式在GB 7718 附录B中,但并不推荐采用这种形式也不常见。
  • ②最简单且常见的标识形式为第一种。当添加剂没有INS号时,则不能采用第三种标示方式,不能只标示个功能名称。
  • ③配料中的添加剂必须用同一种形式标示,不可混搭。

解惑

  • 衍生问题:焦糖色是否可以直接标为“焦糖色”?而不用标为“焦糖色(普通法)”......?
  • 目前现行标准GB 7718 4.1.3.1.4提及“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不包括其制法”,但是在7718最新的征求意见稿中“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不包括其制法”这句话没了。且碰到过海关老师质疑“焦糖色”标示不规范的情况,因此,建议最好标完整。
  • 衍生问题:添加剂的带入原则如何理解及使用?
  • 3.4.1
  • ①abcd需同时符合
  • ②正常工艺下由配料带入,添加剂在配料中发挥作用,在终产品中不能发挥功能作用。
  • ③添加剂必须可以添加在配料中,且添加量符合2760限量要求
  • ④当根据2760添加剂不能添加在终产品中时,终产品中的添加剂含量(指检测值)应小于配料带入的终产品中添加剂含量(指理论值,即添加剂用量*配料含量%);当添加剂可以添加在终产品中时,首先检测值要小于带入水平,其次检测值也应小于添加剂直接加在终产品中的2760限量。
  • 例如:
  • 终产品是糕点,配料是植物油,植酸钠是添加在植物油中的。
  • 2760植酸钠可以加在配料(植物油),限量为0.02%;但不能加在终产品(糕点)中。
  • 在终产品的检测值小于添加剂用量*植物油含量%,那么植酸钠可以添加
  • 标签:不需要标示
  • 3.4.2
  • ①主要是为了在特定终产品中发挥工艺作用,而不是在食品配料中发挥工艺作用
  • ②添加剂可以添加在终产品,但也许不能添加在配料中,在配料中的添加量不超过2760中在终产品的限量
  • 例如:
  • 终产品是蛋糕,配料是植物油,β-胡萝卜素是添加在植物油中的。
  • 2760中β-胡萝卜素不能加在配料(植物油)中,但是可以加在终产品(蛋糕)中,限量为0.1%。
  • 其在配料(植物油)的限量为0.1%/植物油%,那么β-胡萝卜素可以添加
  • 标签:标添加剂,如酱油(含焦糖色);并明确标识该食品配料是用于特定终产品的生产。

营养强化剂

  • ①标示化合物名称(按照附录B或表C.1中化合物来源项下的名称标示);
  • ②同时标示营养素名称和化合物名称;
  • ③标示营养素名称(按照附录A或表C.1中营养强化剂项下的名称标示)。

哪些配料可能不需要标识?

  • ①在加工过程中已挥发的水或其他挥发性配料不需要标示。
  • ②酶制剂
  • 酶制剂如果在终产品中已经失去酶活力的,不需要标示;如果在终产品中仍然保持酶活力的,应按照食品配料表标示的有关规定,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酶制剂的加入量,排列在配料表的相应位置。
  • ③加工助剂不需标示。
  • ④带入原则中的添加剂若在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不需要标示。
  • ⑤添加剂中的辅料
  • 食品添加剂含有的辅料不在终产品中发挥功能作用时,不需要在配料表中标示。

配料顺序

  • 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 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符号

  • 配料之间用统一的标点,不要用“和、与”字样。
  • 配料之间可以使用逗号、分号、顿号、空格作为分隔符,但是不能同时使用。逗号分号的比较常见,7718 中虽无说明“不能同时使用”,但之前有遇到异常,所以还是尽量统一。
  • 单一配料可以省略句号,注意配料句尾加句号。——非强制

配料的定量标示

  • ①一体标或原标上强调含有某种成分时配料中应标示其添加量或其在成品中的含量。(示例详见7718最新征求意见稿)
  • 例如:
  • A 花生油(10-12%)
  • B 草莓汁不低于 5g/100mL
  • C 草莓添加量不低于 3%
  • D 草莓 5g
  • ②属于定量标示的情况:除真实属性外品名中有某配料字眼;强调含有某种配料。
  • ③不属于定量标示的情况:配料中的某成分有实物图;过敏物质提示或食用方法中提及的配料;使用“味”或“风味”修饰的某配料。

字体字号

  • 字体:要求使用规范汉字,当同时使用外文时,应与中文对应,且外文不得大于对应汉字。
  • 字号:配料属强制性标示内容,7718规定字高不得小于1.8mm

本文原文来自36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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