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不足以导致混淆的不构成商标侵权
近似商标不足以导致混淆的不构成商标侵权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如何判断近似商标是否构成侵权?本文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深入分析了"混淆可能性"这一关键判断标准,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
案件背景
某酒店管理公司系"XL"与"XL豪泰"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公司发现,厦门某旅馆未经许可擅自开设了名称为"XL苑"的酒店,并在酒店门头、内部装修及宣传用语等多处突出使用"XL"字样。酒店管理公司认为,该旅馆作为同业经营者,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诉至法院。
厦门某旅馆辩称:"XL"是某外文单词的中文音译,其在酒店名称中使用"XL"目的在于描述酒店的环境特点,属于描述性合理使用,不存在侵权的主观故意。且"XL苑"与"XL"商标具有明显差异,消费者不会产生混淆误认。
法院判决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某酒店管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该酒店管理公司提出上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厦门某旅馆提供旅馆服务,在旅馆招牌等处使用"XL苑"标识,具有识别商品服务来源的功能,构成商标性使用。判定涉案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关键在于认定"XL苑"标识与涉案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是否容易导致混淆。
关于"XL苑"与"XL"是否构成相同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二者在视觉上存在差异,并不构成相同商标。
关于使用"XL苑"标识是否会使公众产生混淆。法院认为:
"XL"标识的显著性有限。"XL"作为外文单词中文发音的音译,具有不同为大众所熟知的含义,在多种场合中广泛使用,作为商标元素的固有显著性不强。且某酒店管理公司从未开设仅有名称为"XL"二字的酒店,故"XL"二字并未与该公司建立起稳固的关联。
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不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对于旅馆服务而言,相关公众一般会施以较高的注意力进行筛选以获取较好的住宿体验。鉴于厦门某旅馆提供的是非标准化的民宿型旅馆服务,而某酒店管理公司提供的主要是标准化的连锁酒店服务,故在"XL苑"与"XL豪泰"相同部分识别功能较弱、差异部分明显的情况下,难以认定"XL苑"标识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
案例注解
混淆可能性应作为近似商标侵权认定的判断依据。从商标的本质来看,商标的主要使命就是让消费者能够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并获得商标所代表的信息。因此,消费者对商标的认知状态和程度即是否造成混淆是判断商标侵权与否的关键。
混淆可能性的判定前提。在判定侵权标识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时所建立的逻辑进路为"商标近似+商品或服务类似→混淆可能性"。
混淆可能性的考量因素。主要包括消费者的注意程度、商标的显著性及知名度、被诉侵权人的主观意图、注册商标及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情况、混淆可能性造成的损害后果等。
个人心得
本案系"混淆可能性"判断标准运用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的典型案例。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不仅要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权利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傍名牌、搭便车的行为,也应关注创新创业背景下小微企业的生存发展,把握好保护创新与鼓励创业的关系,准确区分商标侵权与合理使用,保障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王昕
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