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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不可轻视的危险驾驶罪!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以案释法】不可轻视的危险驾驶罪!

引用
澎湃
1.
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0216479

近年来,危险驾驶罪已成为我国刑事案件中占比最大的罪名之一。特别是在2023年,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受理的危险驾驶罪案件占比超过35%,成为当地高发罪名。本文通过三个真实案例,深入解析危险驾驶罪中"短距离行车"、"醉酒"和"机动车"的法律判定标准,以期增强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治观念。

案例一:如何认定"短距离行车"?

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银色皮卡车,在某路段短距离行驶时,被正在执勤的辉南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吉林某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7.4mg/100ml。

判决结果: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被告人的行驶路线虽然不长,但已经从小区驶向"公共性"道路,不符合意见所规定的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要求。

案例二:如何判断"醉酒"?

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由自己家中行驶至兴德村时,与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刮撞,导致两车损坏,无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辉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

经吉林某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28.1mg/100mL。

判决结果: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案例三:如何界定"机动车"?

被告人夏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手扶拖拉机,沿某路段行驶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

经吉林某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6.7mg/100ml。

判决结果:被告人夏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条链接: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中的"机动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执行,即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上述危险驾驶案中的被告人们,往往对酒后驾车行为存有侥幸心理,对法律缺乏敬畏。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引以为鉴,进一步提升交通安全意识、法治意识、文明意识。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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