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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王朝:上承隋唐,下启明清,宋朝的监察体系都进行了那些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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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王朝:上承隋唐,下启明清,宋朝的监察体系都进行了那些完善

引用
网易
1.
https://m.163.com/dy/article/J445MI1M05566X6X.html

宋朝是中国封建社会政治经济十分繁荣的时期,其监察制度在继承隋唐的基础上进行了创新和完善,形成了一个既独立又相互制衡的严密监督体系。本文将从宋朝中央和地方的监察机制入手,探讨其监察制度的特点和历史意义。

我国古代历代王朝大多经历了从建国到经济复苏到腐败到起义最后到亡国的周期性轮回。在王朝初期时人口最少,经济相对最困难的时期,清廉指数最高、天下大治,到了王朝中期人口回升,经济鼎盛时清廉指数开始滑落,到了王朝后期,腐败盛行,社会矛盾尖锐,农民起义等频发,人口锐减,经济衰败,此时的清廉指数最低,天下大乱。

为了治理腐败问题,避免治乱兴衰的轮回,我国古代历朝历代都在不断完善监察体制,以期防止官吏违法失职和腐败堕落,从而保障社会安定,维护国家统一。

而宋代是中国封建社会政治经济十分繁荣的时期,上承隋唐,下启明清,其政治制度包括监察体制都具有一定研究价值,宋朝监察体制不仅完善了自隋唐以来的一台三院监察网络,而且吸取了历代监察体制的精华在中央和地方形成了既相互独立又互相制衡的严密的监督体系,为宋朝绵延三百余年发挥了积极作用。

宋朝是赵匡胤兵变夺权而立,所以宋朝为防止割据势力再起,极力削减地方割据势力,以政治、经济、财赋、司法等权力逐步向中央回流的方式来加强中央集权。

因此宋朝的基本国策之一就是防止大臣和地方官吏擅权,在这一国策的指导下,作为皇权控制臣下的御用工具监察制度就需要进行改革和完善。

宋朝监察制度初探

1.宋朝中央监察机制

宋朝承袭唐制,监察体制仍然是一台三院体系,但有自己的调整与完善。宋朝的中央监察系统由御史台、谏院和门下后省组成,御史台以御史大夫为台长,总判台事,下设台院、殿院和察院三院。

台院有侍御史一人,从六品,掌贰台政,主要职责是作为协助御史台长官的秘书机构处理台内事务和参与巡察监督。殿院置殿中侍御史两人,正七品,掌仪法,纠百官之失。察院置监察御史六人,从六品,分察六部六曹百司之事,号称“六察官”。

此外御史中丞下设检法、主簿各一人,从八品,掌检详法律和档案管理,其余御史台事务由大量吏员执掌。

御史台的职权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一是纠弹官邪,御史台的主要职权还是劾举百官的违法行为,他们的监察权限上至宰相,下至郎官,无所回避,凡百官违法失职皆可依法弹劾,仅宋仁宗一朝,宰执大臣被御史弹劾而罢相的就有十多人。

二是论事权,宋朝御史的献纳谏正之权成为法定,即御史可以就具体政务上言上谏,提出建议,如宋哲宗时的韩川伦市易之害并上奏朝廷选用人才要注重实效。

三是审讯冤狱,宋代御史台重刑狱督察,御史中丞下设检法一人,负责法律解释,其下置推勘官十到十二人专掌审讯狱讼。

涉及到官吏违法失职的案件都先经过御史台调查和审查后再送大理院进行审判。在京狱讼一般由开封府和御史台审问,御史台也有权分派御史参与重大刑事案件审理,如有复讼,由御史台审讯。

四是审计监督,宋朝强化中央集权统治,其中一个方面就是实行财政高度集中,御史台就有权稽查理财账簿,考其虚实。

五是考课权,宋朝有审官院和考课院专司考课一事,但御史台同样拥有对考课的监督,御史台设有专门的考课司负责对考课结果的督察。

宋代言谏系统按言谏、审驳两大职权分设谏院和门下后省两大独立部门,谏院设知院官六人,其中左右谏议大夫各一人为长官,从四品,左右司谏各一人,从七品,左右正言各一人,从八品,吏员数人。

谏院之下又设登闻鼓院和登闻检院,登闻鼓院为官吏士民的进奏机关,登闻检院为进状的再审机关,也就是我们熟知的上诉机关,这两院负责承接百官及士民的疏奏,对涉及朝政得失、公私利害、军期机密、陈乞思赏和理雪冤案等都先进鼓院进奏,鼓院不受理可进状检院,如检院仍不受理或处理不当,可另行进状御史台直至申奏皇帝

谏院的主要职责有以下三个:一是谏正皇帝得失,宋朝谏官谏诤重点虽然逐渐从皇帝变成大臣,但也对皇帝过失进行谏诤;二是规正宰执和百官违失,对大臣进行纠弹谏言,王安石变法时期,上疏奏论新法之弊的谏官达十余人;三是封驳诏书和奏章,如南宋理宗时期“司马光辞枢密副使,诏许之,镇再封还。

门下后省则主要有封驳官,太宗时恢复封驳制度,封驳官开始独立于宰相之外行使职权,封驳奏事也不受宰相干预。

元丰改制后,封驳官隶属门下后省,门下省成为专司审驳事宜的言谏机构。封驳官可以参议朝政,监督朝廷决策,可以规谏皇帝以及弹劾百官,审百官奏章,还可以对官员举荐和管理提出意见。

2.宋朝地方监察机制

宋朝的地方监察体系分别由监司、走马承受和通判等组成,他们均独立行使职权,直接由皇帝领导。

监司是宋代路一级地方监察机构的简称,宋代各路的监司机构有四个监司,即转运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和安抚司。

转运司在重要路如河北和陕西等以及淮南和两浙等重要经济区域设两名,其余一名,京畿路从三品以上,其余五品以上。

他们是掌一路财赋的地方行政长官,也是监督财务的检察官,按察对象从文到武,包括防御使、团练使、刺史、知州和通判等。

提点刑狱司各路设一到两名,专职纠察州军刑狱、督治奸盗和审理冤狱等,是一路的司法监察官,譬如南宋时期提点刑狱宋慈青史留名并有《洗冤集录》传世。

提举常平司掌赈灾和盐铁专卖并监察地方官吏在市贸、水利、盐铁等方面的违法失职行为。安抚司掌一路兵政,兼领监察,主要负责对军队的监察。

在监司之外还专设走马承受对监司进行监督,各路只设一名走马承受,一般由皇帝直接派遣身边亲信或宠宦担任,是皇帝在各路派设的耳目,负责监察监司,是独立行使监察权的官员,不仅可以监督地方行政,还直接向皇帝报告其监察内容。

在州一级机构设知州和通判,知州掌一州行政,负责监督部署和县属,而通判是州的最高监察官,监督地方长吏和知州

除此之外,还在地方设有提举学事司,其“掌一路州县的学政,岁巡所部,以察师儒之优劣,生员之勤惰。

宋朝监督制度特点

宋代作为我国历史上封建统治制度的繁荣时期,将加强中央集权贯穿始终,在这之中宋朝的监察制度也进一步推动了皇权加强和中央集权的巩固

与前朝相比,它基本上完成了由谏官对皇帝的劝谏到对文武百官的绝对监察。其监察组织机构由宋武帝刘裕复兴,经宋真宗赵恒的整治,再到宋神宗元丰改制后逐渐完善,使得宋代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了一套承上启下且严密翔实的监察巨网,从而巩固了封建统治者的政权地位,而宋朝的监督制度的主要特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台谏合流

御史台制度和言谏制度是唐宋时期中央监察的核心。在宋朝以前,御史官与谏官的职责分明,御史官主要负责弹劾百官及承接老百姓的诉讼和上疏重大自然和人为灾害的奏章。

谏官则主掌对皇帝进行谏诤规劝及建言献策,主要负责监督君王,两者督察功能不同,而宋代以后御史台与言谏两大系统的职权开始合流交融。

台谏合流将言事权赋予台官,有利于制约皇权。而独立于相权外由皇帝直接任命的言谏官对抑制相权、防止武将、宦臣和外戚专权起了一定效用,对宋朝加强中央集权和完善监察体系做出了贡献。

2.详尽严密的监察体系

由前文可以看到宋朝在中央和地方设置了严密的监察网络,覆盖宋朝所有国家机关和部门,形成较为成熟的监察体制,六察制度等都表明宋朝的监督重点转向权力行使的各部门和各个地区,并以固定的监察机构监督各部门和地区的官员行使权力。

宋代监察制度严密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不但将中央各个部门及文武百官纳入严密的监察之列,而且还将地方监司,即地方监督权自身也划入严密的监察体系之中,宋朝的监督系统,自上而下、由内而外、架床叠屋,形成了严密的监察网络。

3.注重对监察机构进行再监督

宋朝监察制度的另一大特点是注重对监督权力进行再监督,如宋神宗时期为了对御史进行监督,在尚书省内设立了御史房这一让其他官员监督御史的机构,还成立了尚书局等专设机关,掌握对御史的失职纠察,专司弹劾御史等监察官。

在地方除开监司对地方行政、司法、财政、兵政等进行监督外,还专门设立走马承受对监司进行监督。

宋朝监察制度特别强调了对监察官进行监督,并在各监察官之间实行互相监督,被监察对象有对监察官实行反监察的权力,如宋朝颁布的《诸路监司互察法》,以法律的形式来约束地方官员之间的互相监督。

具体而言就是转运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安抚司和提举学事司之间必须互相监督。

结语

宋朝吸取了唐末和五代十国以来制度混乱的历史教训,十分看重对监察制度的建设,监察制度作为制衡权力以保障国家机器有效运转的强大工具,有效抑制了权力扩张和贪污腐败,对宋朝政治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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