獐子岛财务造假案:回顾证监会公布的多个违法事实及处罚情况
獐子岛财务造假案:回顾证监会公布的多个违法事实及处罚情况
中国证监会在2021年初揭露了2020年证监稽查的20起典型违法案例,其中备受关注的是獐子岛财务造假案。该案被证监会定性为一起上市公司恶性舞弊案件,涉嫌“寅吃卯粮”和调节利润。接下来,我们将深入剖析这起案件的多个违法事实及处罚情况。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獐子岛”或“公司”),自2001年4月经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大连獐子岛渔业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以来,便走上了发展的快车道。2006年9月,公司成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进一步拓宽了融资渠道。其注册地位于长海县獐子岛镇沙包村,而总部则坐落于大连市中山区港隆路151号国合中心8层。公司的主营业务集中在渔业行业,主要产品包括海参、虾夷扇贝、海螺等,是行业内颇具影响力的企业。然而,就是这样一家看似风光的企业,却因财务造假问题而陷入了困境。
违法事实
根据证监会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公司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在2016年度,该公司通过虚减营业成本6,0099万元和营业外支出7,178万元,导致虚增利润高达13,177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111%。而在2017年度,公司又通过一系列操作,包括虚增营业成本、虚减营业外支出和虚增资产减值损失,使得年度报告虚减利润27,809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57%。
公司披露的《关于2017年秋季底播虾夷扇贝抽测结果的公告》同样存在虚假记载。实际上,公司并未在计划的所有点位完成抽测工作,实际完成抽测调查点位仅占披露完成总数的50%。
此外,公司还披露了虚假的《年终盘点公告》和《核销公告》。
处罚措施
根据证监会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受到以下处罚:
公司被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同时,时任公司董事长、总裁的吴某某,时任公司董事长、常务副总裁的梁某,被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此外,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裁的孙某某,时任公司财务总监的勾某,被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对于其他相关责任人员,包括时任公司董事、副总裁等,也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相应罚款。
“逃跑的扇贝”追踪
獐子岛自2006年登陆A股以来,曾一度业绩辉煌,股价连连攀升。然而,自2012年起,公司业绩开始下滑,净利润大幅下降。此后,獐子岛的股价也持续缩水。2014年和2015年,公司更是连续两年亏损,净亏损额巨大。
在此期间,獐子岛声称2014年的业绩巨亏是由于“冷水团”事件所致,即洋流导致天气异常寒冷,造成扇贝大量死亡或逃离。然而,2016年却有媒体收到2000名居民联名举报信,披露所谓的“冷水团事件”实际上是一场精心策划的谎言。举报信指出,2014年的虾夷扇贝绝收事件真正原因是公司提前采捕和播苗造假,而非自然灾害。
某律师指出,若獐子岛居民的举报属实,则意味着上市公司獐子岛集团关于2014年冷水团事件的公告内容失实,涉嫌证券欺诈和虚假陈述。若真实原因确如举报者所言,是“提前采捕”和“播苗造假”,那么公众将质疑上市公司此前存货数据和业绩的真实性,建议证券监管部门和地方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核实。
同时,獐子岛居民已联名向监管部门举报。据中央纪委网站披露,该联名举报信已转至辽宁省纪委,长海县纪委也表示已核查并向上级纪委汇报。但獐子岛公司在投资者互动平台上迅速“辟谣”,称报道内容与事实不符。
随后,公司通过公告再次否认报道内容,并表示未发现实名举报的公开信息,也未收到相关问询。然而,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6年1月15日向獐子岛集团发出问询函,要求公司就媒体报道中的质疑作出回应。
公司公告回复称,历年来均按采捕计划在指定海域进行播苗和采捕,不存在“提前采捕”行为,且大额核销存货已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同时,公司已采取措施提升存货管理、海洋风险预警及防范能力。
如今,獐子岛公司的“辟谣”已被揭穿。然而,举报行为确实引起了监管部门的重视。在后续的调查过程中,证监会借助北斗卫星技术对獐子岛的扇贝进行追踪,最终揭露了真相。
2016年4月25日,獐子岛公司发布停牌公告,透露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若2015年度再次出现负值,将可能触发退市风险警示。
到了2016年5月3日,公司进一步公告称,因连续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特别处理,股票简称也将变更为“*ST獐岛”。
据《上海证券报》披露的最高人民检察院细节,獐子岛时任董事长、总裁吴厚刚为避免公司暂停上市,曾指使员工制作虚假记录,调减营业成本,并虚减营业外支出。公司公开的《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达3亿余元。
而在2017年末至2018年初,吴某某为掩盖2016年的违规行为,再次指使员工在隐瞒海域增设抽测点位、编造扇贝死亡消息,并对已采捕海域进行虚假核销和减值。此外,还虚增捕捞面积和营业成本,以核销2016年度的虚增利润。獐子岛公司公开的《2017年年度报告》因此虚减利润78亿余元。
2018年1月20日,獐子岛公司公告称,其控股股东长海县獐子岛投资发展中心收到了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该《起诉书》指出,公司在2014年1月至9月间发生了重大亏损,而这一情况在公开披露前已被视为《证券法》规定内的内幕信息。由于在敏感期内存在减持股票的行为,导致避损金额达到11,316,0004元,因此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投资发展中心提起公诉。
紧接着,在2018年2月10日,公司又公告称收到了中国证监会的立案调查通知。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同日,公司还公告称,公司及多位高管人员收到了大连证监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随着调查的深入,2019年7月11日,公司再次公告称,已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告知书显示,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已被调查完毕,证监会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并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直至2020年6月15日,证监会终于发布了对公司及吴某某等16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网络公开信息报道,吴某某在2018年2月至2020年6月期间,擅自更改了大连市獐子岛集团海域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项目的实施方案,并指使他人编造虚假材料申领国家人工鱼礁建设补助资金共计2400余万元。此外,吴厚刚等人还涉及串通投标、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等犯罪事实。
2022年1月20日,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对獐子岛公司原董事长、总裁吴某某等人提起公诉,指控其涉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诈骗罪、串通投标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以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同年10月31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对吴某某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二万元。同时,其他十一名被告人也被判处不同刑期和罚金。宣判后,吴某某等五人提出上诉。2023年5月25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此外,2023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依法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会上,公布了包括獐子岛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在内的2023年金融检察工作案事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