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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的管理属性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家族信托的管理属性

引用
新浪网
1.
https://finance.sina.com.cn/cj/2025-02-24/doc-inemqazs1036614.shtml

家族信托离不开“家族”,家族信托的目的是管理家族的利益、实现家族的目标,家族信托的委托人是家族成员,信托财产来源于家族成员,受益人也是家族成员。

家族信托具比普通信托更复杂、更长期的管理特点,家族信托的基本框架结构:

家族信托的复杂性

家族成员的复杂性:家族是以婚姻关系为横轴、以血缘关系为纵轴、以不同代际的家庭成员为网络,构成的庞大特殊群体。以委托人为轴心,家族成员横向有直系血亲、旁系血亲、姻亲,纵向有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下有二代子女、三代孙辈、四代重孙。如何在庞大的家族成员中,确定家族信托的受益人范围,如何在既定范围的受益人中,安排具体的信托利益,是构建家族信托的第一个复杂问题,如果处理好可以促进家族目标的实现,处理不好会引发家族矛盾和斗争。

家族财产的复杂性:尤其是企业家族的财产不仅数量庞大,而且类型复杂多元,财产通常分三类:金融资产(银行存款、证券投资、保险产品、理财产品);实物资产(黄金、珠宝、字画、古玩等动产和住宅、商铺等不动产);经营资产(家族成员独资,或控股经营的家族企业)。将不同类型的家族财产置入信托,管理策略和方式千差万别,为不同目标的家族信托,匹配最合适的财产,将不同类型的财产,以最恰当的方式置入家族信托,对不同类型的财产建立最匹配的管理机制,是巨大的挑战,稍有疏忽就会大打折扣甚至失败。

家族目标的复杂性:家族信托表面上是对家族财产进行分配和管理,实质上是通过管理实现特定的家族目标。很多企业家对家族信托的理解停留在“节税”、“避债”等财富保护方面,没有深入思考家族目标如何设立的问题。比如,家族财产只是用来照顾家人生活?还是要和激励后代的成长结合?是直接分配给后代让他自由支配?还是作为家族共同财富长远传承?只是让家族成员受益?还是也要公益慈善?不同的家族目标,导致家族信托的构建方式也不同。

家族信托的长期性

设立家族信托存续期限一般都很长,短的几十年,长的上百年。出于保障家族成员生活和支持家族成员事业而设立的家族信托,如果受益人是当前世代的家族成员,信托期限通常会覆盖受益人的一生;如果受益人包括尚未出生的未来世代家族成员,信托期限会延长至最后一代受益人的生命周期,以世代传承为目的而设立的家族信托,会延续几代人、存续上百年,如果法律没有限制,甚至可以永续存在。

家族信托到底可以存续多久?各国法律规定不一致,比如英美信托法上有著名的“反永续规则”,要求信托的最长存续期,不得超过受益人生前加死后21年,中心思想是禁止永续信托,因为永续信托会将财产固化在家族内部,不利于社会整体的阶层变迁,但美国许多州开始以立法的形式承认永续信托,其他国家有允许永续信托的,有不允许的。至于我国的《信托法》,对信托期限长短的规定,属于当事人自治条款,法律上不禁止永续信托。

无论是否禁止永续信托,家族信托的长期性都会给管理带来挑战:

受托人的选择标准:普通信托的受托人,只要被委托人信任,且具备管理能力即可,但家族信托要考虑受托人的持续问题,如果受托人的存续期限难以和家族信托的期限匹配,会导致受托人频繁更换,影响家族信托的管理,因此家族都选择能够永续经营的法人,作为受托人;信托的管理机制更加完备且富有弹性:在英美法系国家,家族信托也叫做“死亡之手”,委托人身故后,生前设定的家族目标仍能通过家族信托延续,在家族信托发挥作用的时期,委托人已经无法参与管理,要生前精心设计信托管理机制。因此,家族信托的管理结构更复杂,需要增加信托财产保管人、信托监察人等角色,配合或监督受托人管理家族信托,并赋予受托人在管理信托财产和分配信托利益方面更多的酌情权。

家族治理的协同性

许多人认为,只要精心设计了家族信托条款,就可以高枕无忧,依靠受托人管理或者“受托人+监察人”管理机制,家族目标就可以顺利实现。对于简单的家族信托安排,比如当受益人是一位或几位当前世代的家族成员,而且信托利益比较确定,此时信托事务比较简单,可以依靠信托的管理机制实现家族目标。但如果受益人包括尚未出生的未来世代家族成员、信托利益设计比较复杂,尤其是以世代传承为目的设立的家族信托,只依靠信托的管理机制,难以满足信托管理的需要。

家族信托的核心管理事项有两类:信托财产管理,信托利益分配。家族传承信托通常涉及家族企业的经营,受托人也许是投资理财的专家,但不是企业经营专家,如何根据企业经营的变化,调整家族企业的经营战略,并非受托人自身能胜任,只能依赖家族自身的治理体系实现;在信托利益分配方面,需要经常对某位成员是否属于受益人、是否具备分配信托利益进行核定,这些因素是家族本身具有发言权,因为家族作出的决定,才最符合家族目标,都需要家族建立治理体系进行决策。

在特定场合下,信托的管理机制可能导致管理僵局,因为家族信托的长期性,在存续期内,不排除受托人因各种原因,比如解散、破产、丧失受托人资格,而不能担任受托人的情况,需要更换新的受托人。更换新受托人之前,原受托人的继承人或清算人,只负有向新受托人移交信托事务的职责,无权管理信托财产,也无权分配信托利益,此时信托管理会陷入僵局,可能出现信托财产受损受益人受侵害的情形,最可靠的方法还是建立家族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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