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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政策变更的会计处理方法详解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会计政策变更的会计处理方法详解

引用
1
来源
1.
https://m.66law.cn/laws/332860.aspx

会计政策变更是企业会计工作中常见的问题,其处理方法直接影响到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本文将详细介绍在不同情况下企业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包括国家发布相关会计处理办法时的处理方式、会计政策变更提供更可靠会计信息时的处理方式,以及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列报前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时的处理方式。

法律法规要求变更的情况

  1. 国家发布相关会计处理办法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发布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2. 国家没有发布相关会计处理办法时:企业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

提供更可靠会计信息的情况

当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时,企业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具体来说,需要将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调整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同时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和列报前期披露的其他比较数据也应当一并调整。

确定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情况

如果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列报前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 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2. 在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时,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其中,“不切实可行”是指企业在采取所有合理的方法后,仍然不能获得采用某项规定所必需的相关信息,而导致无法采用该项规定。

特殊情况下的处理

对于以下特定前期,对某项会计政策变更应用追溯调整法或进行追溯重述以更正一项前期差错是不切实可行的:

  1. 应用追溯调整法或追溯重述法的累积影响数不能确定。
  2. 应用追溯调整法或追溯重述法要求对管理层在该期当时的意图做出假定。
  3. 应用追溯调整法或追溯重述法要求对有关金额进行重大估计,并且不可能将提供有关交易发生时存在状况的证据和其他信息客观地加以区分。

在某些情况下,调整一个或者多个前期比较信息以获得与当期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是不切实可行的。例如,企业因账簿、凭证超过法定保存期限而销毁,或因不可抗力而毁坏、遗失,如火灾、水灾等,或因人为因素,如盗窃、故意毁坏等,可能使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无法计算,此时,会计政策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

估计与判断

对根据某项交易或者事项确认、披露的财务报表项目应用会计政策时常常需要进行估计。本质上,估计是主观行为,而且可能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才做出。当追溯调整会计政策变更或者追溯重述前期差错更正时,要做出切实可行的估计更加困难,因为有关交易或者事项已经发生较长一段时间,要获得做出切实可行的估计所需要的相关信息往往比较困难。

当在前期采用一项新会计政策或者更正前期金额时,不论是对管理层在某个前期的意图作出假定,还是估计在前期确认、计量或者披露的金额,都不应当使用“后见之明”。例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企业对原先划归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金融资产计量的前期差错,即便管理层随后决定不将这些投资持有至到期,也不能改变它们在前期的计量基础,即该项金融资产应当仍然按照持有至到期投资进行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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