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与承诺:合同成立的关键环节
要约与承诺:合同成立的关键环节
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法中的两个核心概念,它们分别代表了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两个重要环节。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承诺则是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同意。这两个概念不仅是合同成立的基础,也是保障合同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关键。本文将从定义、法律效力、区别以及具体法律规定等多个维度对"要约"和"承诺"进行详细阐述。
一、要约与承诺的定义
"要约"及"承诺"这两个词汇的具体含义如下所述:
- 首先,"要约"的含义在于,其蕴含了一种期望与他方订立合同的深切意愿;
- 其次,"承诺"即是受要约人针对收到的要约表达出同意的明确意向。
在整个过程中,提出要约的行为主体被称为"要约人",而承担承诺义务的行动主体则被定义为"受要约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二、要约承诺的法律效力及区别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人受其约束。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法律效力方面,要约一旦生效,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否则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承诺生效后,合同即告成立,双方需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否则构成违约。
区别在于:要约是发出订立合同的意向,内容较为宽泛;承诺是对要约的同意,内容需具体明确,与要约内容一致。要约有有效期,超过有效期则失效;承诺也有相应的期限要求,逾期承诺一般视为新要约。总之,要约是承诺的前提,承诺是要约的回应,二者共同构成合同成立的基础。
三、要约与承诺在法律上的具体规定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应具备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等条件。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在法律上,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可以撤回,但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若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总之,要约与承诺是合同订立的重要环节,其规定旨在保障合同的成立和履行的合法性。
要约是表达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愿,意味着要约人希望与受要约人达成某种协议。承诺则是对要约的明确接受,表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人的提议,愿意按照要约内容订立合同。在此过程中,发出要约的称为要约人,而接受要约并作出承诺的称为受要约人。这两个法律概念是合同成立的基石,共同构成了合同法中的核心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