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丨公司监事诉请涤除其监事职务登记,法院是否支持?
法官说法丨公司监事诉请涤除其监事职务登记,法院是否支持?
未参与公司经营、与公司不存在实质关联性,却被登记为公司监事,且该公司怠于处理该情况,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张涤除监事身份?
A公司于1999年注册成立,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曹乙,监事为曹甲,A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不设立监事会,设监事1名,由股东聘任,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聘连任”。曹甲主张,其从未参与过A公司经营,其因民间借贷案件得知其系A公司股东,在其要求下,曹乙自行办理了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手续,涤除了其公司股东的工商登记。现曹甲系B公司员工,曾找A公司、曹乙要求涤除监事身份,但均未找到相关人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涤除曹甲作为A公司监事的登记事项。
A公司未作答辩。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曹甲要求涤除其作为A公司监事身份登记是否合法有据?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曹甲现系B公司员工,其要求涤除在A公司的监事身份,据此法院依法向A公司进行送达,但诉讼文书无人签收,并需进行公告送达,可看出A公司经营不正常,曹甲不能通过公司自治途径就监事变更事项进行救济。综合考量上述事实和理由,在曹甲未参与A公司经营,与A公司不存在实质关联性的情况下,曹甲继续担任A公司的监事有失公允,故曹甲要求涤除其在A公司监事职务登记事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须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之规定,在A公司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曹甲作为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被告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至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涤除原告曹甲作为其监事的登记事项。现该判决已生效。
涤除监事事项虽属于公司内部治理问题,但在公司内部救济失灵的情况下,应该赋予监事通过诉讼途径涤除监事工商登记的权利,以保障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本案中A公司怠于配合,原告称其找公司、股东无果,进入诉讼程序后诉讼文书无人签收,需进行公告送达,可推定原告无法通过公司内部治理程序解决纠纷,法院综合考量原告与A公司并不存在实质关联,涤除其监事职务不会导致A公司权益减损等,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另外,依据《公司法》规定,监事任期届满,或在任期内提出辞任,或因其他事项而无法继续担任监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进行监事的改选,但公司决议需要一个过程,在新的监事就任之前,原监事应当继续履行监事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