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检闽e站 | 远离“上头电子烟”,守护青春
未检闽e站 | 远离“上头电子烟”,守护青春
“朋友来我家吸上头电子烟,碍于面子不好拒绝……”
“他(她)自己来的,不是我邀请的,应该没事吧?”
“就一次,应该不构成犯罪吧?”
如果你也有这样的想法,
那可就大错特错了!
吸食“上头电子烟”,违法!
容留他人吸食“上头电子烟”,
小心“好心”变犯罪!
容留他人吸毒,
即便只是被动提供场所,
也可能构成犯罪!
案情回顾
16岁的小美和17岁的小兰是闺蜜。某天晚上,小兰因心情不好,到小美的出租屋玩。小兰通过网络联系购买了“上头电子烟”,并让小美帮忙付款。小美虽然知道这种电子烟含有管制精神药品,但碍于情面,还是同意了。因好奇,小美还和小兰一起吸食了“上头电子烟”。事后,小美和小兰的毛发均检出N-乙基氟胺酮成分。二人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检察机关经审查,以小美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小美被法院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什么是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
容留他人吸毒,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场所,也可以是吸毒者主动前来或应其要求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
也就是说,只要为他人提供吸毒的场所,无论是否主动提供,是否从中获利,都可能构成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容留未成年人吸毒,
仅仅一次就构成犯罪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N-乙基氟胺酮是一种新型毒品,吸食后可能导致精神恍惚、站立不稳、头晕等症状,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
吸食含有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如含有N-乙基氟胺酮、合成大麻素、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就是吸毒。
小美容留未成年人小兰吸毒,即便只有一次,也已构成犯罪!
检察官提醒
1
“上头电子烟”是毒不是烟
电子烟对人体健康有危害,特别是对未成年人损害更加严重。而“上头电子烟”含有违禁成分,这些成分具有强烈的精神活性,极易成瘾,甚至可能导致死亡!不法分子将其伪装成电子烟,乘机销售毒品,侵袭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2
如何避免“好心”变犯罪?
拒绝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哪怕是朋友、亲戚;
勇敢对吸毒行为说“不”,不要碍于情面;
提高警惕,远离毒品,如新型毒品“上头电子烟”;
发现涉毒行为,及时报警,共同维护社会安全。
容留他人吸毒,害人害己,
不仅是道德问题,更是法律问题!
未成年人更要提高警惕,
谨慎交友,远离毒品!
法律的红线不容触碰,
一时的“好心”可能换来一生的悔恨!
珍爱生命,拒绝毒品,从你我做起!
远离毒品,拒绝容留,
让我们共同守护健康人生!
如有发现涉毒线索,
请立即拨打110举报!
共同守护无毒社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三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二条第一款: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九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五条: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电子烟管理办法》
第六条: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电子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劝阻青少年吸电子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电子烟。
第十八条第三款: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电子烟产品销售网店。
第二十二条: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产品。电子烟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