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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权完全指南:7个关键点帮你维护票据权益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票据追索权完全指南:7个关键点帮你维护票据权益

引用
新浪网
1.
https://cj.sina.com.cn/articles/view/5191193437/1356b535d00101asnc

票据是市场交易活动中的一种重要支付工具,具有高效流通、便捷支付、信用汇兑等功能。在票据交易中,票据追索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权利,它保障了持票人在遇到付款困难时能够向相关责任人追偿。本文将详细解析票据追索权的相关法律问题,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一权利。

什么是票据追索权?

追索权是指票据持票人在经过提示而未获承兑或未获付款时,或者因其他法定原因而无法行使票据付款请求权时,依法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其他债务人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费用的一种票据权利。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同属票据权利,但权利行使存在先后顺序,付款请求权为第一顺位权利,追索权为第二顺位权利。

追索权是"第二顺位权利"

追索权与付款请求权同属票据权利,追索权为弥补付款请求权之不足而设,是对持票人付款请求权的一种补充,因此追索权在票据权利行使的顺序上位于第二位,是持票人的第二次权利(第二次请求权)。持票人必须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如果付款人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而致使付款请求权无以实现,持票人才能依法行使追索权。

追索权人行使追索权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行使追索权需满足形式要件及实质要件。

  1. 追索权行使的形式要件
  • 按规定的期限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即按期保全追索权。
  • 按规定取得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其他合法证明。
  1. 追索权行使的实体要件
  • 因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拒付追索)。
  • 汇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等(非拒付追索)。

行使追索权的期限

票据权利的行使存在时效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对追索权规定了三种不同的追索时效:

  1.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时效,为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2.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追索时效,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
  3.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时效,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追索范围如何确定

  1. 追索范围包括:
  • 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 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
  • 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1. 再追索范围包括:
  • 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 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的利息
  • 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追索权丧失的具体情形

持票人丧失追索权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 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的。
  2. 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
  3. 超过规定票据时效的。

追索权行使的限制

  1. 对出票人的限制:出票人为被追索人时,不能对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2. 对背书人的限制:背书人为被追索人时,背书人不得对其后手行使追索权。

其他常见问题

  1. 电票持票人在到期日前提示付款的问题:电子商业汇票相关业务依托电票系统操作完成,持票人在该系统中发出提示付款指令,该指令进入承兑人电子接入点即生效。

  2.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未通过电票系统追索的问题:持票人未通过电票系统线上行使追索权,直接通过发送“追索函”“律师函”或直接向法院起诉等方式线下行使追索权的,应当认定追索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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