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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时候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

创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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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白创作中心

什么时候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

引用
1
来源
1.
https://m.64365.com/zs/4085197.aspx

民事诉讼程序中常需将第三方纳入诉讼。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第三方对诉讼标的物有独立诉求权可主动加入;二是虽无独立诉求权,但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利害关系,可申请或被法院邀请参加。如合同纠纷中受影响方可能被列入。法院审理时若需引入第三人会依法追认,且追认应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进行。

什么时候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

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为了保护相关利益主体的权益,经常会出现需要将第三方纳入诉讼范围的情形。

通常来说,这类情况主要包括以下两种类型:首先,如果对于原被告双方正在争议的诉讼标的物,某一方第三方持有独立的诉求权,那么他有权发起诉讼并加入诉讼成为第三人。

其次,即便对于原被告之间所涉及的诉讼标的物,第三方不具备独立的诉求权,但是若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与他存在着明确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时,他也享有主动申请参加相应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下发法律通知书邀请其参加诉讼的权利。

例如,在一起复杂的合同纠纷当中,如果合同的履行结果可能会影响到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此时便有必要将这一直接或间接受影响者作为第三方伙伴列入诉讼范围内。

当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若发现有需要引入新成员即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必要时,将会依照法定程序对此加以追认。

然而,关于第三人的追认应当在案件受理之后、以及法庭辩论阶段结束之前进行。

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有哪些法定情形

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主要有两种情形:

一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从而参加到已进行的诉讼中。例如,甲与乙就某房屋所有权产生纠纷,而丙认为该房屋应归自己所有,丙就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通过起诉的方式参加甲乙之间的诉讼。

二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比如,甲卖给乙一批货物,乙认为质量有问题起诉甲,丙是该批货物的生产商,案件处理结果可能影响丙的责任承担,丙就可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有哪些程序要求

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有两种情形:一是法院依职权追加,二是当事人申请追加。

法院依职权追加时,基于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等需要,可直接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

当事人申请追加第三人,应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要明确第三人的基本信息、申请追加的理由等内容。法院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审查。若认为理由成立,会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若认为理由不成立,会裁定驳回申请。

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其享有相应诉讼权利,如陈述意见、提供证据等。同时,需遵守诉讼程序规定,按照法院安排参与庭审等诉讼活动,以保障案件审理的公正、顺利进行。

当探讨什么时候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时,我们不能忽视与之紧密相关的其他要点。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其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如何界定便是关键之一,比如是否能像原被告一样充分行使辩论权等。而且,第三人参加诉讼后,案件的审理方向和结果可能会受到影响,那么这种影响具体会怎样呈现。若你在理解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以及上述相关拓展问题上存在疑问,不确定在实际案件中该如何操作,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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