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以案释法: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职场中,如果遇到非本人过错被公司单方面解聘的情况,除了索要应得的劳动报酬外,劳动者是否还能获得其他权益保护?本文将通过一个真实案例,为您详细解读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金的相关法律规定。
案件回顾
周女士在一家公司工作期间,遭遇了公司拖欠三个月工资的情况。更令人意外的是,在被拖欠工资后,公司突然决定单方面解除与周女士的劳动合同。在与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周女士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将原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拖欠的三个月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原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赔偿金。
法院审理
法院根据周女士提供的劳动合同书、工资表和个人参保证明等证据,认定原公司与周女士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法院支持了周女士要求支付三个月劳动报酬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诉求。
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解读
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如果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具体到周女士的案件,由于她在原公司的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满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应按照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月工资标准一万元。
法律条文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法官寄语
经济补偿金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在非自身过错的情况下遭遇“被离职”,一定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