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的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一人公司的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的股东是否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一个在公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本文通过一个具体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详细解释了这一法律问题,并提供了相关的法律建议。
我国《公司法》对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否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举证证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否则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B公司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A公司签订合同后,却在履行环节出了问题。唯一股东左某及实际控制人谢某在面对A公司追讨债务时,坚称自己无偿还义务。那么,这场纠纷最终走向如何?让我们一探究竟。
基本案情
原告A公司与B公司在一租赁合同纠纷案中,双方达成调解,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除了双方签订的合同解除外,B公司应向A公司履行付款义务。后B公司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A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因B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其债权一直未得到实现。A公司遂将左某及谢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对民事调解书中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法院查明,B公司设立时由左某担任法定代表人,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谢某为该公司的实际经营者。
审理认为
利川法院经审理认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左某没有举证证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规定虽未明确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同样情况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实际控制人相当于股东的地位,如放纵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实际控制人,将对法律的公平公正造成损害。故对实际控制人的上述行为,应适用上述规定。谢某作为B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由于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恶意转移公司收益,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B公司利益的行为,应当对公司所欠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判决被告左某、谢某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中调解协议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提醒
对于一人公司股东而言,合规运营、防范风险是确保自身权益与公司稳健发展的关键。首先,务必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做到账目清晰、独立核算,严格区分公司与个人财产界限。所有资金往来应如实、完整且连续地记录于财务账册与会计凭证之中,并明确标注金额与明细。其次,根据公司实际运营情况,适时出具完整、连续的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或在涉及特定情形时,准备股东与公司往来专项审计报告。这些报告将成为股东证明公司财产独立性的有力证据,有效避免因财产混同而陷入连带责任困境。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