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贤县法院典型案例警示:警惕网络诈骗陷阱,守护财产安全
集贤县法院典型案例警示:警惕网络诈骗陷阱,守护财产安全
在这个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网络诈骗的阴影如鬼魅般四处蔓延,不断变换着手段,让许多人防不胜防,稍不留意就可能沦为诈骗分子的棋子或直接受害者。近日,集贤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民事侵权案件,宛如一记沉重的警钟,在我们耳边鸣响,深刻揭示了网络诈骗背后潜藏的巨大风险与法律责任。
案件回溯:轻信酿祸,步步深陷
2023 年 11 月,平静的生活被一个陌生人打破。李某惠在微信上结识了自称 “孙老师” 的男子,随后被拉进一个名为 “立坚汇” 的微信群,本以为是开启了炒股学习的新旅程,却不想踏入了精心设计的诈骗圈套。群里的 “老师” 们高谈阔论,传授着所谓的炒股秘籍,一步步诱导李某惠。在他们的蛊惑下,李某惠根据对方提供的链接,进入了一个看似正规的网络平台,并按照平台客服要求,向指定账号转账 10 万元,满心期待着能在理财中收获丰厚回报。
然而,仅仅一周后,李某惠便接到了公安机关反诈中心的紧急来电,犹如晴天霹雳,告知他转账的账户竟涉嫌诈骗。如梦初醒的李某惠懊悔不已,立刻选择报警,可此时损失已然造成。经警方深入调查,发现李某惠汇款的账户属于某机械租赁处,而经营者正是程某松。
程某松又是如何卷入这场风波的呢?原来,他在网络上遇到了一个自称 “商务贷款” 的人,对方信誓旦旦地表示能够帮他办理无担保的低息贷款。在利益的诱惑下,程某松放松了警惕,轻易地将自己的银行卡及 U 盾提供给了对方。直到公安机关找上门核实情况,他才如梦初醒,意识到自己已然被骗,可此时,他的行为已在不知不觉中为诈骗分子提供了便利,成为了这场诈骗案中的一环。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在审理程某松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时,虽认为程某松实施了相关犯罪行为,但考虑到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在调查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最终决定对其不起诉。
法院裁决:厘清责任,依法维权
此后,李某惠起诉某机械租赁处至集贤县人民法院,要求程某松返还10万元及逾期利息,集贤县人民法院经详细审理认为,程某松作为某机械租赁处的经营者,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其提供的银行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对公账户的 U 盾及密码交予他人使用。尽管检察机关因犯罪情节等因素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但程某松客观上确实帮助他人完成了违法犯罪行为,并且在事实上造成了李某惠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已构成对李某惠的侵权。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某机械租赁处返还李某惠 10 万元及相应利息,给这起案件画上了一个正义的句号。
法律链接:明晰法规,筑牢防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无论是组织、策划、实施还是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亦或是为这类活动提供相关帮助的违法犯罪人员,除需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外,若造成他人损害,还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这意味着,任何涉足电信网络诈骗相关行为的人,都将面临全方位的法律追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指出,行为人因自身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这起案件中,程某松的过错行为导致李某惠遭受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若个体工商户有字号,应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作为当事人,但同时需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这一规定确保了在法律诉讼中,个体工商户相关主体信息的准确呈现与责任认定。
法官提醒:提高警惕,守护安全
严守个人信息:银行卡、U 盾等涉及个人资金安全的重要物品及信息,绝不可随意透露给他人。你的一时疏忽,可能就会成为诈骗分子作恶的工具,让自己陷入法律风险,成为他们的 “帮凶”。
谨慎对待网络诱惑:面对网络上铺天盖地的 “低息贷款”“高收益理财” 等诱人信息,务必保持清醒头脑和高度警惕。许多此类信息背后往往隐藏着境外犯罪团伙精心设计的陷阱,一旦钱款转出,想要追回,难度堪比登天。
及时报警止损:倘若不幸发现自己被骗,务必第一时间报警,并妥善保留与诈骗相关的一切证据,如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公安机关的及时介入,是最大限度减少损失的关键。
增强法律素养:无论是普通公民还是经营者,在日常活动中都应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尤其是在经营过程中,更要时刻保持谨慎,避免因一时大意而卷入违法犯罪活动,给自己和他人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
通过这起案件,集贤县法院再次郑重提醒广大市民,网络诈骗手段层出不穷,花样翻新,唯有时刻提高警惕,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才能有效守护好自己的财产安全。同时,在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责任与义务,切不可因疏忽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后果。让我们共同携手,筑牢防范网络诈骗的坚固防线,营造安全、和谐的网络环境与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