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讲堂”丨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怎么办?债权人代位析产打破执行僵局!
“法官讲堂”丨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怎么办?债权人代位析产打破执行僵局!
在审判执行实践中,常常出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债权人的胜诉权益难以实现。但我国法律给予债权人与共有人平等的法律保障,债权人代位析产之诉作为一种解决“执行难”的辅助性诉讼方式,便是破解共有财产执行僵局的一种方式,通过确认债务人对共有财产的份额,在债务人怠于分割共有财产的情况下,提起代位析产诉讼,从而保证债权人的利益。
我院西上庄法庭法官助理王婷在“法官讲堂”第四十二期课堂上以“债权人代位析产权的理解与适用”为主题与大家进行了分享与交流。
基本案情
A公司与甲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判决甲支付A公司款项。判决生效后,甲拒不履行,A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在执行中查明,甲与其配偶乙名下有共有房产一套,因此A公司作为债权人提起了代位析产诉讼,诉请对甲与乙名下共有房产进行析产,确认甲乙对案涉房产各自享有50%的份额。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A公司对甲享有的债权已经生效判决予以确认,在执行程序中已将甲、乙共同所有的房产予以查封。原告A公司作为债权人以及申请执行人,其主张案涉房产系甲与乙婚姻存续期间购买所得的共有财产,因此提起代位析产诉讼以保障债权,要求对案涉房屋进行析产,并确认两被告对案涉房屋各自享有50%的产权份额,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故法院判决:甲、乙对房产各享有50%的产权份额。
法官说法
什么是债权人代位析产之诉?
债权人代位析产之诉,指的是债权人的债权经生效裁判文书确认后,继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债务人除了与他人共有财产外,尚无其他财产可供强制执行,在债务人及其财产共有人怠于分割共有财产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就该共有财产提起代位析产的诉讼,要求对共有人的共有财产进行析产。
债权人代位析产之诉需符合哪些条件?
(1)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已经生效裁判文书予以确认,并且已经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2)债务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已被执行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并已通知其共有人。
(3)除共有财产之外,债务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独立财产。
(4)债务人和共有财产的其他权利人怠于进行析产。
此外,析产时还应注意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因强制执行增加第三人的负担或者损害第三人的权益。
债权人代位析产之诉中共有关系有哪些常见类型?
(1)夫妻共有。债权人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债务人及其配偶对其夫妻共有财产提起代位析产之诉。
(2)同居关系共有。债权人可基于债务人与案外人享有共有权的特定标的物,提起代位析产之诉。
(3)数人共同继承遗产共有。如果继承人有数人,且尚未对遗产进行分割,此时继承人若作为债务人,债权人通过提起代位析产之诉,明确继承人/债务人的遗产份额。
(4)家庭共有。基于夫妻关系及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模式,债务人将大额财产过户至未成年子女名下,该财产应全面审查,视为家庭成员之间的共有财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二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的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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