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购买到“三无”减肥产品,消费者如何维权?
以案释法:购买到“三无”减肥产品,消费者如何维权?
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让我们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了解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本案中,鲍某作为个人未取得经营资质自行销售减肥产品,其向曹某出售的减肥产品未见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没有尽到经营者的查验义务,存在过错,故对于曹某要求鲍某退还货款21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生产经营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本案中,鲍某销售的减肥产品未标明必要信息,且曹某购买五盒减肥药未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范围,应认定为消费者,有权要求鲍某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最终法院判决鲍某向曹某退还货款2100元,并向曹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21000元。鲍某未上诉并自动履行生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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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指的是侵权行为人对超过被侵权人实际损失范围要负担的经济赔偿,达到补偿被侵权人损失并惩戒侵权行为人的目的。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和赔偿倍数需要法律明确规定,我国民法典在产品质量、知识产权、生态环境损害等领域规定了惩罚性赔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依法向生产者或经营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不排斥传统补偿性赔偿,因此本案中消费者同时主张返还货款,法院予以支持。消费者是相对于销售者和生产者的概念,只要在市场交易中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是为了个人、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职业活动需要的,如本案中曹某仅仅购买五盒,就应当认定为法律条文中指代的消费者,可以依法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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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消费者购买减肥产品时要谨慎辨别,切勿盲目相信夸大其词的产品宣传,不可轻信减肥药疗效宣传,切勿购买三无产品,做自身生命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建议大家通过健身锻炼与科学饮食的方式控制体重,即便需要医疗手段,也应前往正规医疗机构、谨遵医嘱进行。对于经营者、生产者而言,应当牢固树立诚信经营理念,自觉规范经营行为,认真履行对食品安全的审查义务,莫因图小利而犯大错,坑人又害己。如果生产或销售的减肥药还有添加国家禁止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则还可能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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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购买者因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购买后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没有证据证明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购买者请求以其实际支付价款为基数计算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第六条 购买者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为由进行抗辩,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对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抗辩不予支持:
(一)未标明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必须标明的事项,但属于本解释第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二)故意错标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必须标明的事项;
(三)未正确标明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必须标明的事项,足以导致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产生误解。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