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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三流一致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税务三流一致

引用
1
来源
1.
https://m.yishusx.com/nswtype/12899.html

“三流一致”是税务管理中的一个重要原则,要求资金流、发票流和业务流保持一致,以规范纳税人的交易行为。本文将详细介绍“三流一致”的演变过程、具体适用情况及相关税收文件,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一原则。

“三流一致”的演变

  1. 规定资金流、发票流必须一致,规定收款方应当与开票方一致(为同一个纳税人),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国税发〔1995〕192号)

  2. 国税发〔1997〕134号和国税发〔2000〕182号又增加了“货物流”。规定即使收款方与开票方一致(为同一个纳税人),但是货物流与资金流、发票流不一致的,其进项税额也不予抵扣。

  3. 营改增后,增值税应税项目增加了无形资产、不动产和服务等,“货物流”变为“业务流”。

“三流一致”的具体适用

税务总局在坚持“三流一致”规定要求规范纳税人交易行为的同时,面对纳税人创新的交易经营模式,又作出了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形下而不属于“三流一致”规定的一系列解释文件:

  1. 在“资金流”的流向要求中,规定不需要购买方直接支付价款的文件:国税函〔2002〕525号、国税函〔2002〕802号和国税函〔2006〕1211号。

  2. 在“业务流”的流向要求中,规定不需要销售方发出货物或者提供服务等的文件:国税发〔1998〕137号(货物)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服务)。

“三流一致”的相关文件

  1. 《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档案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诺基亚公司实行统一结算方式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211号)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02号)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行为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525号)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

  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

  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

  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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