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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购物狂欢中的法律问题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双十一”购物狂欢中的法律问题

引用
澎湃
1.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5285951

"双十一"购物节是剁手党的狂欢,在疯狂买买买的"上头"过程中,法律问题的层出不穷也让消费者不断"下头"。本文通过四个具体案例,帮助广大消费者看清购物节背后的层层套路,发现潜藏在快乐购物中的法律陷阱,并合理规避法律风险,维护自己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情境一:营销短信狂轰滥炸令消费者不堪其忧

"双十一不仅一年比一年难读懂规则,还一年比一年骚扰短信多。""双十一的氛围感就来自短信轰炸。"十月中下旬,"双十一"预售开启,不少网友反映,收到几十条甚至上百条来自电商商家的促销短信,甚至还有商家打电话告知其预售活动。法律上是否有能够保护消费者不受营销短信侵扰的规定?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广告法》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广告法》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一)项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
(一)取得个人的同意;

营销短信等商家发送的垃圾短信,就内容而言,并无太多对消费者有利的信息,仅仅是商家的宣传手段。过多的无用的短信,可能会导致消费者难以在众多未读信息中找到真正需要自己阅读的信息,对消费者的正常工作生活产生影响,已经达到了"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的程度。

就发送渠道而言,商家发送短信的电话号码往往是消费者加入会员时所授权的电话号码,消费者往往通过阅读、同意商家给出的格式条款式的隐私政策进行授权。而格式条款式的隐私政策往往存在内容冗长而不耐读、术语专业而不可读的问题。因此,这样的"同意"是缺乏"知情"基础的,是具有瑕疵的。因此,在收到大量垃圾短信后,消费者可以向工信部门进行举报,要求商家停止其违法行为。

情境二:商家明降暗涨,实行价格欺诈

"双十一"期间,电商商家李某为了提高销售额,将平时销售价格为1299元的某品牌服饰标为原价2799元,"双十一"当日实行特价1399元。由于该品牌服饰平时很少有大力度的折扣,故"双十一"当日销量大增,成交额超过平时四个月成交额的总和。在这种情况下,商家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消费者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第六条第(五)项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五)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第十六条第二款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第十九条第(三)项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
(三)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本案所涉及的商家在双十一期间明降暗涨的行为,属于价格欺诈,其理论基础是民事欺诈。民事欺诈是指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过程中,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行为。在消费购物领域,价格欺诈是民事欺诈的一种典型情形。商家明降暗涨的行为具有实施欺诈的故意且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被欺诈方难以知晓真实信息而被欺诈,且因欺诈行为做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导致利益受损。因此,"明降暗涨"的行为已经构成价格欺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禁止商家对消费者进行欺诈,并且规定实行欺诈行为的商家将面临三倍的赔偿性惩罚。对价格欺诈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是为避免知晓更多信息的商家利用信息差对消费者进行欺诈而加重商家的责任。消费者如果发现双十一期间商家"明降暗涨"的行为,可以截图保留证据,通过与商家协商、向消费者协会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仲裁、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商家赔偿损失。

情境三:库存数量标注错误,商家拒绝发货

张某在某电商平台上购买了单价1499元的某名贵白酒,在成功下单后发现商家强制关闭该交易并退回货款1499元。商家表示,因库存数量标注错误,目前无货可以直接提供给张某,其总公司何时能够采购到货亦无法确认。目前,该名贵白酒的市场价已上涨至2000元一瓶。张某是否可以要求商家赔偿500元的差价?

法条链接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张某能否获得赔偿需要考虑张某与商家间的合同是否成立、商家能否以库存数量标注错误主张免责、赔偿的法律依据等问题。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和《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张某与商家之间的合同成立并且有效。本案中,商家通过电商平台销售名贵白酒,相关网页界面对商品的价格、数量、规格等主要内容均有明确标注,符合要约条件。张某提交订单、支付货款的行为则构成对该要约的承诺。因此张某与商家间的合同成立,并立即生效。

基于双方间达成的有效买卖合同,商家以库存数量标注有误为由单方取消订单并退还货款构成违约。商家主要的合同义务是按照约定价格、数量、产品规格向消费者交付标的物并于其承诺的期限内完成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其单方取消交易的行为已经构成预期违约,属于无正当理由以明示方式向张某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此外,库存数量标注错误既不属于法定的不可抗力,亦不属于双方约定的免责事由范畴,商家无法以此主张免责。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张某可以要求违约方即商家赔偿其期待利益。张某主张的500元赔偿,属于因价格变化产生的收益中的一部分,本质上为期待利益中的履行利益,因此张某可以要求商家赔偿500元的差价。

情境四:消费者恶意爆买后退货

黄某经常在某电商平台输入某一类型商品,然后根据搜索结果在同一时间大批量快速下单购买,并在买入商品后不久即以"假货""商品品牌与实际不符"等理由向卖家发起仅退款不退货申请。经统计,从2023年10月7日到2023年10月31日,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黄某就发起了624笔仅退款不退货申请,退款总额达到32697.07元,期间退款申请率、退款成功率分别达到98%、96%左右。在处理退款过程中,该电商平台接到相关卖家反馈,黄某有通过微信向卖家索要赔偿以及发送虚假退货物流信息等行为。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黄某的行为不仅不符合正常消费者的消费和维权习惯,其利用该电商平台规则肆意申请仅退款不退货的行为还违反了该电商平台服务协议的约定,违背了作为交易买方亦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不仅影响平台内经营者开展正常交易活动,还破坏了平台规范有序的经营管理秩序和健康的网络购物生态,并导致该平台为处理其大量频繁发起的仅退款不退货申请耗费了额外的人力物力资源,造成了客观的损失,黄某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双十一"购物节在即,各家电商平台促销活动频繁,不断勾起消费者的购买欲。在享受网购便利的同时,我们也要关注其中的法律问题。小援希望通过上述四个案例提醒大家:

营销短信不停息,
明降暗涨伤人心,
发货退货问题多,
法律知识要牢记。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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