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踪死亡利害关系人有哪些
宣告失踪死亡利害关系人有哪些
宣告失踪和死亡是法律程序中重要的民事制度,涉及多个利害关系人的权益。本文将详细介绍宣告失踪和死亡的法律程序、具体步骤以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规定,帮助读者全面了解这一法律制度。
宣告失踪死亡利害关系人有哪些
宣告失踪及死亡法律程序的利害关系人具体有哪些
关于宣告失踪方面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
首先,若自然人离开住所地或居所地后,其行踪无法得到明确确认且持续长达两年时间,则可依法宣告该人为失踪人口。在此过程中,需由与失踪者存在利益关联的人士提出申请。
其次,在宣告失踪的情况下,如果失踪者重新现身,那么其亲属或其他相关人员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失踪宣告。
最后,对于同一个自然人而言,若存在多个利益关联方同时申请宣告其为死亡或失踪人口的情况,只要符合宣告死亡的法定条件,法院便应依法宣告该自然人已经死亡。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宣告失踪死亡的程序及利害关系人
宣告失踪程序: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失踪。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三个月。公告期满仍无失踪人消息的,法院可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
宣告死亡程序: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宣告其死亡。同样由人民法院受理并公告,公告期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为三个月。公告期满仍无失踪人消息的,法院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
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宣告失踪死亡申请主体有哪些规定
宣告失踪的申请主体为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近亲属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宣告死亡的申请主体范围相对较窄,一般为被申请宣告死亡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人,如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只有在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中,不能确定死亡顺序的,才享有申请权。
需注意的是,申请宣告失踪或死亡应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以确保法律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关于宣告失踪的法律规定如下:自然人离开住所地或居所地,行踪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宣告其失踪。若失踪者重现,其亲属或相关人员可申请撤销失踪宣告。若多个利害关系方同时申请宣告同一自然人为死亡或失踪,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法院应宣告其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