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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务合同,能否认定劳动关系?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签订劳务合同,能否认定劳动关系?

引用
澎湃
1.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0264094

"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法律意义大不相同。个别企业企图用劳务合同代替劳动合同以逃避责任,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认定用工关系,不能只看双方约定的用工关系名称,也不能简单以劳动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推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能形成劳动关系,而是要根据实际用工情况以及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养老金来判断是否形成劳动关系,方能破除逃避责任的"障眼法"。

司法实践中的关键审查要素

  1. 用工关系的实质特征

即使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若其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有报酬的工作且内容属于单位业务组成部分,可能被认定为特殊劳动关系,享有部分劳动权益(如工资、加班费、工伤待遇等)。

  1. 养老保险待遇的审查

(1)已享有养老保险待遇

若劳动者已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则与用人单位之间按劳务关系处理,争议适用民事法律而非劳动法。

(2)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区分情形

情形一:非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未享受

劳动者非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的规定,享有劳动关系终止的权利,此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例如,因个人缴费年限不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未满15年)或未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等。

情形二: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未享受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就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的规定,以劳动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此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例如,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或者未参照退休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导致其无法满足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此时,说明双方劳动关系仍延续,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是否认定劳动关系的核心在于用工实质判断与因果关系审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准备证据,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1.《劳动合同法》第4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2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终止。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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