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认证申请所需文件范围详解
遗嘱认证申请所需文件范围详解
在香港申请遗嘱认证需要准备哪些文件?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申请过程中所需的各种文件要求,特别是涉及中国内地婚姻和亲属关系证明的具体规定。
申请遗嘱认证通常需要付出相当大的努力来收集文件和遗产信息,特别是如果申请涉及外地因素。在提交授予书申请时,审查正确文件所花的时间可能出乎意料且不合理地长,从而延误了获得授予书的进程。
就所需文件而言,除了支持授予书申请的通常需要的宣誓书、资产负债表,以及死者的死亡证书和遗嘱正本(如有)外,《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6(1)条确实规定,授予书申请“亦须有司法常务官要求的其他文件支持”。
困难通常出现在死者没有留下遗嘱,而授予书申请人无法出示死者、申请人和受益人关系证明的情况。通常的情况是,有些夫妇早年在中国结婚,没有正式的结婚证书。正式要求是,1950年5月1日以后在中国结婚者,应出示经过公证的结婚证书(1950年5月1日后,在中国有效的婚姻必须登记)。如果无法出示结婚证,申请人必须通过引用“所有现有证据”以证明婚姻的有效性,并由司法常务官酌情决定证据是否充分。就中国1950年4月30日新婚姻法颁布之前的情况而言,按照中国习俗缔结的婚姻仍属有效,但对中国这种事实婚姻,司法常务官必须就这种无登记婚姻根据内地法律的有效性征询专家意见。
另一个常见的障碍是父母与子女之间及兄弟姊妹之间的关系证明。以往在中国出生的人几乎不能出示任何出生证明,或者即使文件上注明了父母和子女的名字,也可能存在严重不符,无法轻易查明。
此外,如死者并非在本地居住,《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18条规定,需要关于外国的法律证据,由该国家的法律专家作出的誓章,说明根据死者居住地的法律,申请人有权获得管理或授予书。如果死者生前曾在多个国家生活过,并在当地的拥有资产,则必须谨慎处理,因为死者声称的住所可能是遗产分配的决定因素,并最终决定遗产的分配。
一项值得注意的遗嘱认证安排是,即使出具经过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或身份宣誓书,通常也不会被接受为适当的证据,仍需由司法常务官酌情决定。怎样证据及如何证明才能满足《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6(1)条,并没有严格规定。这与法庭根据《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第3条颁发授予书的司法管辖权及《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第8A(a)条规定司法常务官可“要求任何申请授予的人提供司法常务官觉得为根据第3条行使司法管辖权的目的而属需要的关于有关遗产的任何资料”的权力有关。
即使文件已收集,外国文件也必须经过认证,认证要求取决于文件是否由海牙公约国家签发。如果是海牙公约国家签发的文件,则只需加注海牙认证。非海牙公约国家签发的文件,则须经该国当地公证处公证,并经该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认证。对非海牙公约国家签发的文件进行“双重”认证的要求,显然增加了收集申请授予书所需文件的成本和时间。
虽然可能无法准确估计成功申请和获得无遗嘱授予书所需的文件范围,但执业者仍然可以明智地评估申请所需文件的份量和充分性,以及提交申请时是否有任何具体文件要求。
具体情况 具体文件要求
死者在中国/海外去世 经公证/海牙认证/认证(符合海牙公约)的死亡证书
申请人是死者的配偶,二人在中国/海外结婚 经公证/海牙认证/认证(符合海牙公约)的结婚证书如果没有, 则提供婚姻宣誓证据(例如出席婚礼的宾客)
申请人为死者在中国/海外出生的子女 经公证/海牙认证/认证(符合海牙公约)的出生证书如果没有, 则提供出生宣誓证据(例如见证出生的人士)
申请人为死者在中国/海外出生的兄弟姊妹 经公证/海牙认证/认证(符合海牙公约)的共同出生证明如果没有, 则提供相同父母的宣誓证据
死者居于别处 该国法律专家签发的法律宣誓书,表明申请人根据死者居住地法律享有管理权或授予书的权利
展望未来,除了司法机构发出的《无争议遗嘱认证实务指引》外,遗产承办处亦可考虑不时向执业者发出指引,以更新申请可接纳的模板文件。外国文件的形式多种多样,执业者或会感到困惑,不知道提交什么文件及如何提交文件才被司法常务官接纳。即使内容正确,也可能纯粹由于手续不当时而不可避免地导致授予书延迟发出。
总而言之,法律旨在确保授予书以适当公正的方式发放,《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5(1)条规定,司法常务官在其认为适宣进行的一切查讯未有令其满意答覆时,不得容许作出任何授予。如果申请文件不够妥善和清晰,执业者应安排直接会面司法常务官,探索稳健而灵活的方法来处理申请。
- 2023年3月,中国加入《海牙公约》。2023年11月7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开始生效。由2023年11月7日起,美国签发的公约范围内的文件,只需申请美国海牙认证即可寄往中国使用,无需向美国和中国驻美国使领馆申请领事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