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证据属非法证据
什么样的证据属非法证据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如何判断证据是否合法有效?本文将为您详细解析非法证据的定义、类型及其在执法中的具体表现,帮助您更好地理解证据法的相关规定。
违法证据(即“非法证据”)是指因收集主体、程序、形式或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导致其不具备可采性的证据材料。在行政执法中,调查收集违法证据是确保公正、有效执法的关键。然而,并非所有调查收集的证据都能被认定为合法有效。以下是一些在行政执法中调查收集违法证据时可能被视为违法的行为:
一、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
先裁决后取证:行政机关未按照正常的执法程序,先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后再去补充收集证据,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破坏了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超出法定职权收集证据:执法人员超越自身职权范围去收集证据,比如无权查看公民个人隐私信息却擅自查看,或者无权进入某些特定场所却强行进入获取证据等,所获取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
未按规定人数执法收集证据:在需要至少两名执法人员共同进行执法和收集证据的情况下,仅一名执法人员进行,会导致收集的证据因不符合法定程序而不被认可。
二、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暴力胁迫手段:通过殴打、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迫使当事人陈述或提供证据,这种手段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获取的证据当然不能作为合法证据使用。
利诱欺骗手段:以利益诱惑、虚假承诺等欺骗方式获取当事人的证言或其他证据,同样违背了证据收集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原则,此类证据无效。
偷拍偷录行为:在非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等特定情形且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对当事人进行偷拍偷录获取的证据,可能会因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等原因而不被采纳。比如在一些普通商业纠纷或个人事务处理中,未经同意的偷拍偷录证据往往不被认可。
三、收集与案件无关的证据
- 关联性缺失:所收集的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没有直接或间接的逻辑联系,无法对案件中的关键问题起到证明作用,这样的证据即使真实存在,也不能作为认定案件违法事实的依据。
2.虚假或矛盾证据:通过伪造、篡改形成的证据材料,或内容明显违背客观事实的证言。
总的来说,行政执法中调查收集违法证据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采用合法手段,并确保所收集的证据与案件具有关联性。任何违反这些原则的行为都可能导致证据无效,影响执法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因此,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