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小白 wenxiaobai
资讯
历史
科技
环境与自然
成长
游戏
财经
文学与艺术
美食
健康
家居
文化
情感
汽车
三农
军事
旅行
运动
教育
生活
星座命理

“从严治税”下接受自然人代开发票涉税风险知多少?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从严治税”下接受自然人代开发票涉税风险知多少?

引用
网易
1.
https://www.163.com/dy/article/JA3SFL8R0519S9C9.html

在当前“从严治税”的背景下,自然人代开发票已成为税务监管的重点领域。企业作为自然人代开发票的接受方,需要充分了解相关涉税风险,并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本文将从多个维度分析企业在接受自然人代开发票时可能面临的税务风险,并提供相应的合规管理建议。

涉税风险分析

风险点1:企业“公转私”取得自然人代开发票与实际业务不符,被认定为虚开发票行为。

虽然自然人代开发票能保证发票来源真实,却并不代表所发生经营业务一定真实,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同样可能存在票面信息与实际交易不一致的情形,受票企业要注意警惕及防范接受虚开发票风险,一旦认定企业让自然人为自己代开发票的,将面临着被判处虚开发票罪的刑事责任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数额达到前两项标准百分之六十以上的,即应予立案追诉”。

因此,受票方企业取得自然人代开的增值税发票,需仔细甄别代开申请方、货物劳务品名、开票金额和适用税率等票面信息是否与实际交易情况一致,代开地点是否具有合法性,特别应注意代开人的年龄、身份等是否具有业务提供的能力,注意规避找非业务主体代开发票的虚开行为。

风险点2:企业向自然人支付劳务报酬取得代开发票时未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取得综合所得申请代开发票有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申请代开发票的,税务机关以及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为其代开发票时,不再征收上述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在实际工作中,代开发票单位(包括税务机关和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在上述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人依法扣缴”,即由受票单位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的规定预扣预缴、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否则,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因此,受票企业应及时预扣预缴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避免因未及时足额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而面临最高3倍行政处罚风险。

风险点3:自然人在代开发票环节转换收入性质、企业少扣缴个人所得税

【税案】四川德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德税二稽罚〔2022〕5号

什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15106*LG7PXX)

处罚事由:你单位2020年5月26日向陈某支付借款利息8469158.93元,取得陈某通过山东枣庄市台儿庄区税务局纳税服务科代开的6份发票金额8469158.93元。经核实陈某在代开发票时,仅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413368.44元,未按照“利息所得”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经计算你单位2020年5月向陈某支付借款利息8,469,158.93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677061.17元,陈某已自行缴纳413368.44元,你单位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263692.73元。

处罚结果:对你单位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631846.37元。

上述案例表明,自然人代开发票违规将利息所得转换经营所得、寻求代开发票单位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从而降低个人应纳税额;而受票单位错误的认为既然代开单位已经扣缴个人所得税、就不再附有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存在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被行政处罚的风险。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除经营所得外的其它各类所得均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支付方应该按照税法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企业取得自然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的项目,如劳务报酬和利息所得等,除了代开单位代征部分税款外(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还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正确的做法是:企业作为受票方取得代开增值税发票是否要扣缴自然人的个人所得税,关键看自然人取得的所得类型是什么,而不是光看发票备注栏注明的提示语。

企业支付自然人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

实务工作中,企业向自然人支付业务居间费用或因职工培训需要向自然人支付讲课费等,自然人在电子税务局开具了现代服务业的增值税发票,企业在结算支付上述劳务报酬时需要足额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在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特别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收入,第二,先减除费用(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第三,已缴纳的增值税附征税费,再从不含增值税收入中扣除,第四,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下列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

【实例】2024年7月,北京A公司聘请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王教授给企业财税人员培训新《会计法》一天,双方签署的授课合同约定税前课酬8080元;王教授通过北京电子税务局代开增值税发票8080元,税收电子缴款书显示:王教授代开发票时已经缴纳增值税80元和城市维护建设税2.8元。

【解析】A公司支付给王教授的讲课费属于劳务报酬项目,由A公司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王教授年终并入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1)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收入-减除费用-其他税费,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其他税费本次指附加税;

(2)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因此,企业支付王教授的劳务报酬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8000-8000*20%-2.8)*20%=1279.44(元)

(3)《个人所得税法》第十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即7月A公司支付王教授讲课费6800.56元,8月申报期内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并且王教授次年并入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4)A公司具体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职工教育经费 8080
贷:应付账款—王教授 8080

借:应付账款—王教授 8080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1279.44
银行存款 6800.56

A公司8月份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1279.44
贷:银行存款 1279.44

受票方企业取得自然人代开发票需加强合规管理

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与智能化改造进一步提高了税务机关监管的精准度,在从严治税态势下,自然人代开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无所遁形。基于此,企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强税务合规建设,积极应对因开票方被认定虚开而导致的税务风险。

1.从税务合规建设的角度,企业首先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重视业务审批流程,留存完整、规范且相互印证的证据链且形成闭环,以证明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和合理性。

2.从税务风险应对的角度,企业应定时开展税务健康体检,检查单证票据的品名、数量、规格、单价等要素与实际业务是否一致,代开发票的申请人与交易相对方是否一致等。

3.一旦自然人被认定虚开,受票方企业应当主动就业务真实性进行说明,安排企业税务顾问与税务机关积极沟通,必要及时咨询税务律师,了解自己的权利和应当采取的紧急措施。

© 2023 北京元石科技有限公司 ◎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29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