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物业费,我到底还要不要交?
这物业费,我到底还要不要交?
近年来,业主和物业之间发生的纠纷主要围绕物业费的收取。究竟在什么情况下需要缴纳物业费?通过以下四个真实案例,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没跟物业公司签合同,能否不交物业费?
张某因未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合同而拒交物业费,被某物业服务公司起诉到法院。经调查,张某所居住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已按照法定程序选聘了该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了合同,张某虽知晓选聘事宜但放弃了投票权利。最终,在法官释法说理后,张某认识到自己的认知有误,并交纳了相关费用。
法官说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合同履行期间,物业公司依约履行管理和服务义务,业主理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不能以其未与物业服务人签订合同为由拒交物业费。
房屋有质量问题,能否不交物业费?
李某因房屋墙面开裂问题拒交物业费,理由是开发商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确由物业服务公司负责处理相关问题。法院审理发现,开发商仅委托物业服务人处理来信来访、投诉,而物业服务公司已履行相关义务,将李某的诉求反馈给开发商。最终,法院判决李某支付相应物业费,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房地产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并非物业服务公司责任,业主应向开发商主张权利,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向物业服务公司支付物业费。《住宅质量保证书》并不能产生将房屋质量维修义务转移给物业服务公司的效果,因此业主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没有法律依据。
当然,如果业主在开发商通知交房时即已发现房屋质量问题,可拒绝交房并要求开发商整改。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此种情形下物业费应由建设单位交纳,业主可拒绝交纳。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能否不交物业费?
某小区部分业主担心物业服务公司未续聘成功会导致重复收费,因此拒交物业费。法院启动物业纠纷快速解决机制,调查发现小区业主委员会尚未通知物业服务公司停止服务,且该公司继续履行了原合同义务。最终,在法院的介入和调解下,部分业主消除了担忧并交纳了物业费。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第九百五十条还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因此,虽然物业服务合同虽已到期,物业服务公司与业主委员会也未续签合同,但物业服务公司仍然按原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业主亦实际接受该服务,则双方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该事实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业主仍应按照原物业服务合同支付相应的物业费。当然,如果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业主委员会已明确表示不再续聘或者已决定另聘物业服务公司,并已书面通知物业服务公司移交物业管理权,而物业服务公司拒绝移交物业管理权,后又要求业主支付自物业服务到期日至其实际移交物业管理权期间的物业服务费,业主可以拒绝交纳。
交房后未实际入住或使用,要不要交物业费?
陈某因一套房子已装修并入住,另一套用于投资的已交房但未实际使用,主张未使用的房屋没有接受物业服务,因此只愿交纳实际居住房屋的物业费。法院通过调解,最终陈某按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了服务费。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因此,业主不得以房屋空置,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法官提醒:
业主按时足额缴交物业费是物业服务公司正常提供服务的基础和保障。业主如认为物业服务公司未履行相应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符合约定的,可以向业主委员会反映,通过业主委员会进行协商,或者向有关部门反映。尽量避免动辄以拒交物业费的方式与物业服务公司对抗,这样既达不到预期目的,也损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应与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公司一起,共同构建和谐的物业服务关系。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