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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债务注销公司逃债,这招“土遁”行不行?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隐瞒债务注销公司逃债,这招“土遁”行不行?

引用
澎湃
1.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0460882

在商业活动中,公司注销是一种常见的市场退出方式。然而,一些公司可能会利用注销程序来逃避债务,这种行为是否可行?本文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揭示了公司注销背后的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原告张某入职A卫浴公司,双方订立劳动合同,岗位为营销总监,工作内容为从事营销管理工作。2021年6月,张某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与A卫浴公司的劳动合同,并要求A卫浴公司支付张某工作期间差旅费报销等补贴3300元。经审理,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因差旅报销款未履行仲裁前置程序,故未在该案中处置。在张某就差旅报销款重新提起仲裁及诉讼期间,A卫浴公司注销登记,“人去楼空”。经查询,B卫浴公司系A卫浴公司全资股东。张某遂诉至法院,主张B卫浴公司支付其工作期间的差旅费报销款33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被告B卫浴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并未否认差旅费款项,仅是抗辩该款项已发放,但未提供证据证明A卫浴公司向原告发放过差旅费3300元,亦未就原告主张提出相反的证据进行反驳,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被告B卫浴公司系A卫浴公司的唯一股东,其在注销A卫浴公司时签署了《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及《情况说明》,承诺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故其有义务对A卫浴公司注销前的债务承担责任。法院据此判令B卫浴公司向张某支付工作期间的差旅费报销款3300元。

法官说法

简易注销程序为公司提供高效的市场退出路径,促进了市场的良性循环。但在未经清算情形下,公司股东通过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何保护,公司股东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本案依法判决B卫浴公司向张某支付工作期间的差旅费报销款,以“穿透公司面纱”的方式,对全资股东假借注销子公司逃避债务的行为,进行了坚决有力的否定性评判,有力维护了市场交易安全,对滥用简易注销程序的行为敲响了警钟。另一方面,本案通过让不提供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为劳动者提供更加全面的救济途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四十条: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此承诺书具有法律效力,构成股东对公司债务的兜底性担保。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十条: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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