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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欺凌行为”?——澳门教育及青年发展局权威指南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什么是“欺凌行为”?——澳门教育及青年发展局权威指南

引用
1
来源
1.
https://portal.dsedj.gov.mo/webdsejspace/site/harmony/index.jsp?&iscon=1&timeis=Thu%252520Nov%25252028%25252021%253A21%253A10%252520GMT%252B08%253A00%2525202024&

校园欺凌是一个全球性问题,不仅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还可能对他们的未来发展造成长期负面影响。本文将详细介绍校园欺凌的定义、常见类型、应对方法、求助渠道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帮助学生、家长和学校人员共同应对这一问题。

教育及青年发展局重视学生的健康成长,一直以“预防为先、教育为重”的原则开展“和谐校园”工作,致力于与各界共同为学生营造关爱、友善、和谐的社会环境和氛围。

多年来,教育及青年发展局通过资助辅导机构在校提供学生辅导服务,学生辅导员除为有需要学生提供个别辅导外,也为不同教育阶段的学生举办弱健共融、和谐校园、预防暴力和欺凌行为、处理人际冲突、善用互联网、自我保护、珍惜生命及情绪管理等预防及发展性辅导活动,协助学生建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谐的人际关系及善用互联网,从而促进身心健康。

教育及青年发展局亦协助学校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及推动德育小组工作,并通过各项培训加强教职员工对欺凌的认识及敏感度,在课堂及课余生活中,多留意学生之间的互动情况,营造互相尊重及友爱互助的氛围,并教导学生遇有冲突事件时应运用适当的方法处理。

家庭是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一环,教育及青年发展局致力于推动“家校合作”,通过各类亲职教育提升家长对子女成长阶段的认识,促进亲子沟通技巧,协助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在子女成长路上提供亲密支持、信任和保护。

什么是“欺凌行为”?

  • 欺凌者与被欺凌者之间权力并不平等,被欺凌者没有能力作出反击;
  • 以多欺寡或以强欺弱;
  • 通过肢体暴力、攻击性语言、排斥、孤立或强索的形式来伤害别人;
  • 上述的全部或部分情况持续地出现。

常见的校园欺凌行为类型:

类型
例子
肢体暴力
推撞、打人、以肢体暴力恶意侵害等。
攻击性言语
起花名、讥笑身材、样貌或背景,甚至言辞斥责。
排挤孤立别人
故意无视别人存在、联合他人加以排斥、恐吓阻止等。
强索行为
刻意地强取或收藏他人的物品,或以威吓方法强迫别人为自己服务等。
网络欺凌
通过电子邮件、短信、互联网等发放侮辱性的信息或作人身攻击的言论,以嘲弄及中伤别人。除文字外,还包括照片、短片、声音等使受害人感到尴尬、受威胁的信息。

遇上欺凌怎么办?

我是学生

  • 当遭遇欺凌时,不应忍耐和隐瞒,应及时向家长、教师、或学生辅导员等可信赖的成年人求助,倘事件严重,应立即报警处理。
  • 当目睹欺凌事件时,不应袖手旁观,应向家长、教师或学生辅导员说出事件,让学校及早作出处理,期能将伤害减到最低。因为欺凌对人的身心具有深远的负面影响,所有学生都有责任共建安全和谐的校园。
  • 当欺凌别人时,请紧记欺凌不但对别人的身心造成不可磨灭的伤害,且可能须负上刑事责任,后果严重,切勿以身试法。当遇到冲突及情绪受影响时,谨记深呼吸,离开现场,待冷静后以理性的方式和平解决。倘有需要,请向家长、教师或学生辅导员求助。

我是学校人员

  • 当发现学生遭遇严重欺凌事件,应先保障学生安全,尽快安排学生送院治理,同时通知家长及报警处理;
  • 学校也可以通过学校安全联络网通知司法警察局关注少年组有关事件,并安排老师或驻校学生辅导员陪同学生及家长往司法警察局报案;
  • 学校必须同时通报教育及青年发展局,并尽快进入涉事学生班级进行解说或为全校学生举行事件说明会,教导学生建立包容、关爱校园氛围,并应以正面方式解决冲突;
  • 驻校学生辅导员向被欺凌者及欺凌者提供协助,须关顾及分别约见双方家长,在客观条件许可及双方同意的情况下,为双方学生及其家长召开复和会议以修修补关系;
  • 倘涉事学生或家长要求调班或转校,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尽量配合,亦可以建议家长到教育及青年发展局申请学位求助服务。

我是家长

  • 当发现子女被欺凌,应保持冷静,鼓励子女说出所面临的困扰,细心聆听并一起探讨问题的成因及可行的解难之道;倘有需要,应尽快向学校了解事件,共商解决方法,让子女得到合适的保护;倘事件严重应立即报警处理,如子女因欺凌事件引起心理困扰,可向学生辅导员寻求辅导服务。
  • 当发现子女目睹欺凌事件时,家长应鼓励子女说出欺凌事件及教导子女举报技巧,最好由家长联络学校,让学校及早介入事件,同时必须与学校商讨适当措施保护举报者的人身安全。平日应教导子女遇欺凌事件时要勇于举报,忍耐只会助长欺凌者的行径,使更多人受到伤害。
  • 当发现子女是欺凌者,应保持冷静,避免责备子女,同时,积极配合学校及驻校辅导员一起找出子女欺凌别人的缘由,鼓勵子女向被欺凌者道歉,以达至复和及修修补关系。日後亦应教導子女人际相处技巧及理性处理冲突方法等,亦可向学生辅导员寻求辅导服务。

求助渠道

  1. 可向信任的亲人、同学或朋友倾诉
  2. 可向教师或家长求助
  3. 可向学校教职员工或学生辅导员求助(可写信或电邮)
  4. 可向教育及青年发展局求助(可电邮 capee@dsedj.gov.mo 或在教育及青年发展局网页留言)
  5. 可报警求助(司法警察局报案热线:993 或治安警察局求助热线:999/110/112)

刑责知识知多些

以下资料辑录自现行《刑法典》,有关原文请参阅印务局网页:https://bo.io.gov.mo/bo/i/95/46/codpencn/default.asp

类型
行为
刑责、《刑法典》条文
伤人
伤害他人身体或健康
处最高三年徒刑或科处罚金。(第137条)
每斗
介入或参加二人或二人以上之毆鬥,而該毆鬥致人死亡或身體完整性受嚴重傷害
处最高三年徒刑或科处罚金。(第145条)
恐吓
以实施特定罪行来威胁他人,足以使他产生恐惧或不安,又或足以损害他的决定自由
处最高二年徒刑或科处罚金。(第147条)
胁迫
以暴力、或以重大恶害相威胁等手段,强迫他人作为或不作为,或强迫他人容忍某种活动
处最高三年徒刑或科处罚金。(第148条)
诽谤
向第三人将一事实归责于他人,而该事实系侵犯他人名誉或别人对他人之观感,即使以怀疑方式作出该归责,或向第三人作出侵犯他人名誉或别人对他人观感之判断,又或传述以上所归责之事实或所作之判断
处最高六个月徒刑或科处罚金。(第174条)
侮辱
将侵犯他人名誉或别人对他人观感之事实归责于他人,即使以怀疑方式作出该归责,又或向他人致以侵犯其名誉或别人对其观感之言词
处最高三个月徒刑或科处罚金。(第175条)
侵入他人之私人生活
意图侵入他人之私人生活,尤其系家庭生活或性生活之隐私,而在未经同意下作出下列事实:a)截取、录音取得、记录、使用、传送或泄露谈话内容或电话通讯;b)获取、以相机摄取、拍摄、记录或泄露他人之肖像、或属隐私之物件或空间之图像;c)偷窥在私人地方之人,或窃听其说话;或d)泄露关于他人之私人生活或严重疾病之事实。
处最高二年徒刑或科处罚金。(第186条)
不法之录製品及照片
未经同意,作出下列行为:a) 将他人所述而非以公眾為對象之言詞錄音,即使該等言詞係對錄音之人所述;或b) 使用或容許他人使用上項所指之錄製品,即使錄製品係合乎規範製作。違反他人意思,且在非屬法律容許之情況下,作出下列行為:a) 以相機攝取他人、或拍攝他人,即使行為人係在其本身正當參與之事件中為之;或b) 使用或容許他人使用上項所指之照片或影片,即使照片或影片係合乎規範獲得。
处最高二年徒刑或科处罚金。(第191条)
勒索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正当得利,而以暴力、或以重大恶害相威胁等手段,强迫他人作出使该人或别人有所损失之财产处分。
处最高八年徒刑。(第215条)

影音专区

  • 《从来未屈服》音乐短片
  • 《以爱同行 和谐共处》宣传短片

书籍/教材专区

  • 《尊己重人》宣传小册子
  • 《情绪?我有得拣!》宣传小册子
  • 《有教无戾 校园欺「零」计划实务手册》系列
  • 《Project C.A.R.E. Children and Adolescents at Risk Education》
  • 《只能被欺负吗? : 零霸凌, 这样做就对了!》
  • 《教導學童遠離欺凌》
  • 《校園欺凌篇》
  • 《阻止欺凌,你可以做到!》
  • 《我不一个人忍耐!不要被霸凌打敗》
  • 《丑小鸭的抗欺凌日誌》
  • 《别找我麻烦:37个帮助孩子勇敢面对霸凌的好对策》
  • 《一起向校園霸凌說「不」!》
  • 《其实我不想霸凌别人》
  • 《霸凌是什么》
  • 《校园霸凌防制政策与实务 – 政策工具之观点》
  • 《安全上学 快乐成长 : 如何防止校园欺凌与克服社交退缩》
  • 《抗拒欺凌暴力》
  • 《其实我不想霸凌别人》
  • 《遇到霸凌, 我要装作没看见吗?》
  • 《我被霸凌了, 怎么办?》
  • 《香港小學學童欺凌現象與對策研究報告》
  • 《霸凌女孩 [电子资源] : 女孩也会欺人》
  • 《欺凌弱小 [电子资源] : 你不必再忍受了!》

注:教育資源中心服務對象包括本澳現職教師、學校專職人員;教育、社會服務機構或團體的相關人員;退休教師。

如有需要,可致电以下热线:

  • 澳门明爱生命热线:(853) 2852 5222(24小时)
  • 教育及青年发展局辅导热线:(853) 2840 1010
  • 社会工作局辅导热线:(853) 2826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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