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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设立及多层嵌套合伙企业避税架构解析

创作时间:
2025-03-29 03:37:40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异地设立及多层嵌套合伙企业避税架构解析

引用
1
来源
1.
http://www.yukunhe.com/newsdetails_175

合理布局股权架构的确能够帮助纳税人节税,但是恶意搭建没有经营实质的股权架构,在现在“以数治税”的大背景下很可能被穿透追缴税款。

2023年5月23日,《中国税务报》刊载了一篇文章——《防范异地设立及多层嵌套合伙企业的涉税风险》,该文章主要介绍了一种逃避税收监管的手段,即通过在异地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并多层嵌套组织架构逃避税收监管,笔者将本文精华进行了提炼。

案情概述

前不久,某上市公司的一则减持公告引起当地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注意,通过层层追查税务人员发现,持有该上市公司股份的某合伙企业,存在异地设立、多层嵌套的问题,具体如下:

自然人张某和李某在A市设立合伙企业甲,合伙企业甲又投资设立了位于B市的合伙企业乙,合伙企业乙再投资设立了位于C市的合伙企业丙。张某和李某通过这种层层持股的方式最终持有C市某上市公司的股份。

2021年4月,C市丙合伙企业减持该上市公司股份。依据【财税〔2008〕159号】、个人所得税法等规定,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按照5%~35%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张某、李某应对A市某合伙企业减持该上市公司股份事项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实际情况是两人并未申报缴纳。

避税核心原理

经查,张某和李某利用上述架构逃避税务监管已经长达7年之久,最近才被税务机关查处。“异地设立及多层嵌套合伙企业”的底层逻辑是什么?

(一)变相利用“税收洼地”逃避缴纳税款

转让股票主要有三种持股方式,其对应的税务处理方式如下:

  1. 自然人直接持股
    个人按照“转让财产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针对原始股限售股)

  2. 通过合伙企业持股
    合伙企业转让股票按经营所得,投资人个人适用5%—35%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 通过有限公司持股
    有限公司转让股票应确认收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分配给个人时按照“股息红利所得”抵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直接持股方式税负最低,但实务中,一些合伙企业利用“税收洼地”和合伙人机制能实现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便利,往往采用后两种持股方式。

(二)“异地设立+多层嵌套”规避税收监管

合伙企业税收监管目前存在比较大的漏洞,上述避税方式就是钻了这些空子:

  1. 中间层的合伙企业乙因其无须纳税,其主管税务机关也没有监管动力。
  2. 末端合伙企业丙所在地税务机关,因为缺少与异地税务机关的数据传递机制,无税收管辖权而无法实施监管,对最终投资人张某、李某通过上述架构分回的具体所得,只能依赖纳税人自行申报,难以复核。

(三)“先分后税”规定演变为“不分不税”

【财税〔2008〕159号】确定了合伙企业“先分后税”的基本原则,即分所得给合伙人就要作为纳税义务人照章纳税。这里的“分”是指“划分”,即只要合伙企业产生利润,无论是否真实分配,均需按照合伙人持有的财产份额确认其经营所得,申报纳税。

而实务中,由于对应监管机制还不够完善,时常出现合伙人不确认分配所得的情形,若再叠加多层嵌套的复杂架构,下游合伙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也无从知晓,最终导致税款流失。

(四)混淆所得后随意将股息并入收入抵减亏损

依据【国税函〔2001〕84号】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多层嵌套模式下,被投资公司的股息红利通过多个合伙企业流转时,很可能会因各种原因与某一层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亏损进行合并,导致最后股息收入抵减了经营亏损,无税可缴。

综上所述,多层嵌套合伙企业架构之所以能够实现避税的目的,并非是依靠该架构本身能够降低真实税负率,而是利用目前税务机关的征管漏洞,实质上是一个偷逃税行为。

本文原文来自《中国税务报》,作者叶翩,系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督察内审处副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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