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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争夺战:法院如何作出最有利于孩子的判决?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抚养权争夺战:法院如何作出最有利于孩子的判决?

引用
澎湃
1.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0324040

近日,在宣恩法院沙道沟法庭,当事人朱某某激动地表示:“我的孩子必须跟着我,这次我一定要夺回他们的抚养权!”

基本案情

2010年,朱某某和金某某登记结婚,生育一儿一女,后感情破裂。2017年,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自愿离婚,并约定女儿小雪跟随母亲金某某生活,儿子小雨则由父亲朱某某抚养,因朱某某需长期外出务工,小雨实际由母亲继续照顾。

在签订协议后,朱某某长期未支付小雨抚养费,2022年,金某某提起诉讼,请求变更小雨抚养权,法院判决支持该诉求。两年后,朱某某再次来到宣恩法院起诉,要求变更两个孩子的抚养权。

法院判决

双方在法庭互不相让。“从小到大一直都是由我照顾,他近六年都没有给过抚养费了。”金某某向法官表示。朱某某则说到:“她再婚了,孩子都是交给她父母在管,她没管娃。”

“父母离婚,年满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母直接生活,应充分尊重子女本人意见。”为作出最有利于孩子的判决,承办法官积极征询两个孩子的意见。考虑到自朱某某与金某某离婚后,小雨、小雪均随金某某及金某某的父母生活至今,不轻易改变小孩的学习、生活环境更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朱某某对小雨的抚养费未完全支付到位,且小孩均表示愿意继续跟随其母亲金某某及外公外婆一起生活。

最终,朱某某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应当注意的是: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双方对此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另行起诉。

法官说法

离婚标志着男女双方婚姻关系的终止,但绝不是子女被迫远离任一方的起点。离异夫妻就抚养权作出决定时,应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尊重子女的主体地位,尊重子女的主观意愿及综合衡量父或母的抚养条件。本案中,朱某某和金某某作为父母,对孩子的抚养义务不可推卸。法院在审理中将“儿童优先”理念贯穿于每一个细节,在充分尊重小孩的意愿下,同时综合考量更利于小孩身心健康成长的生活环境,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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