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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怎么约定?对方不给探视小孩怎么办?律师一次说明!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探视权怎么约定?对方不给探视小孩怎么办?律师一次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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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1.
https://85010.tw/blog/right-of-visit_0622/

探视权是离婚或分居后,未获得监护权的一方与未成年子女保持联系和相处的权利。本文将从探视权的定义、约定方式、具体内容、期限、变更、终止等多个方面进行详细说明,并通过两个案例说明探视权执行的两种不同结果。

探视权是什么?

  • 夫妻分开若约定单独监护权,拥有监护权的那方为监护方,另一方则拥有定期与孩子会面、相处的“探视权”。或是选择共同监护,但约定其中一方为主要照顾者,另一方则拥有定期与孩子会面的探视权。

  • 夫妻离婚或是分居达6个月以上,若身边有未成年子女,会经由私下协调或裁判离婚约定为“共同监护权”或“单独监护权”。

  • 如果选择单独监护权,会考量孩子的最佳利益择定监护方,将小孩交由监护方照顾。

  • 但为了让孩子能享受到完整的父母爱,确保其身心健康发展,未同住的另一方家长也有定期与小孩接触、互动的权利,这就是探视权——是未成年子女很重要的权利。

探视权怎么约定?

探视权规定可以分成“私下协议”与“法院裁判”两种方式。

(一)私下协议

如果双方对于探视权规定的会面交往时间、方式都有共识的话,可以把结果清楚撰写在离婚协议书上,未来照着约定走即可。

(二)法院裁判

若双方对于会面交往无法达成共议,例如探视时间、过夜天数谈不拢,可以向法院提出声请,法官会根据社工访视、家事调查官或程序监理人提交的书面意见报告,斟酌裁定、安排对未成年子女最有利的探视方案。

业务阿强与秋香长期分隔两地工作,最后决定协议离婚,协调后决定两个孩子监护权归给稳定住在台北的秋香,但阿强身为主动探视方,回台北有权利依照约定好的探视时间、方式与孩子会面交往。

阿华与欣欣离婚为独生小孩对簿公堂,法官考量孩子的最佳利益最终将监护权判给阿华,小孩未来由监护方阿华主要负责照顾,跟著阿华住,但欣欣为主动探视方,仍有与小孩会面交往的权力。

探视权约定什么?怎么写?

在决定探视协议时,有5个重点,分别是:

  1. 探视时段:探视权时间通常以月为单位,延伸出单数周或双数周,再协调星期几、几点开始至结束等,也可以明确把探视权过夜的时间算法列在这个项目里。以下举例如常见的约定法:
  • 每个月周数+星期+起算时间至截止时间(过夜记得也要注明清楚)。
  1. 探视地点:约定接送子女的场所及会面的地点,可以在其中一方的私人住处,或者约在公共场所,如百货公司、车站;如果探视方有不当言行或特殊状况,也可以申请在社会局提供的“未成年子女会面交往中心”、社福团体提供的特殊场地进行探视。
  • 探视地点+由谁探视或接送+出游(过夜)地点、日期等+回程接送人员。
  1. 探视方式:探视细节、探视方与子女平时的交往方式都可以约定,例如探视方得亲自接送子女,或探视方父母可代为接送;在特殊状况中如果需要社工人员陪同探视,也需要约定清楚;探视方在探视时间以外的日子,能否有书信、来电、简讯、视讯、送礼、合照往来等,也可以列入。
  • 接送人(需指名道姓)+接送地点+接送方式。

  • 会面交往时间之外,可以用其他方式往来(何种通讯方式+行为)。

  1. 特殊情况如何处理:逢年过节或小孩寒暑假、学校毕业、运动会等特殊情况需追加探视时间;或是小孩生日,希望一起过、小孩生病等需要额外探视等特殊情况,最好都事先在探视协议中约定好,以免产生争议。
  • 探视人+特殊节日+会面天数或时间+接送时间点+接送地点+接送方式。

  • 探视人或子女+不方便探视的状况或时间点+采取的探视方式或取代的协议方法。

  1. 其他规定等:其他跟探视权规定相关的细节或但书,例如:某方违反探视权处理方式、探视权时间与细项更新的周期、子女对探视过程或方式有意见如何调整等。
  • 双方姓名(或用甲乙方)+具体违规行为+惩处方式。

  • 双方姓名(或用甲乙方)+不能说出或做出哪些具体话语或举动。

  • 临时、特殊变故情形(例如事故、病痛、出国等)+双方姓名(或用甲乙方)+该做出的具体反应。

阿强秋香约好每月2至3次探视,每次探视都可以亲自或由阿强爸妈接送孩子们回去过夜,让孩子们多跟爸爸及祖父母相处,逢年过节或寒暑假则多住几天,小孩重要时刻也决定一起庆祝,平常阿强也会跟孩子们通电话,出差还会带礼物回来给两宝。

阿华欣欣这对则比较强硬,欣欣每月只有2天可探视,每次当天来回,且必须亲自到阿华家接孩子,寒暑假仅每月多2天,因为夫妻不想共处,因此孩子生日、毕业等欣欣都是在最接近的探视日子预先进或延后庆祝,平时仅可以电话与孩子联系。然而欣欣常有委屈的感觉,与前夫家常为探视权引发争论,衍生不少问题,例如:欣欣想变更探视方但对方不肯;前一阵子双方因为扶养费问题争吵,阿华拒绝欣欣探视;最近则是说小孩长大不想见妈妈,让欣欣哭闹不休,于是常常动用律师出面协助……

探视权到几岁?

普遍来讲,通常离婚监护权(亲权)与探视权都是到未成年子女年满18岁为止,因为这个年龄在民法的认定上才是个“有完全识别及行为能力的人”。

但如果未成年子女已经年满16岁,对亲人的探视有拒绝或其他意见,监护方可以拒绝对方探视,等探视方向法院提出探视权申请或诉讼时再进行答辩,法官会尊重子女的自由意志,将其想法列入考量再做出裁决。

探视方式可以更改吗?

探视权若经由协议约定,双方同意即可更改;若探视权申请是经由法院裁决,那须再经由法院重新裁决才可更改。

  • 私下协议约定的探视权较有弹性,双方同意可随时进行探视方式的调整或修正。

  • 探视权申请若经由裁决,因为当初法官是通盘考量子女最佳利益后决定,若需更改,也需要再进行一次评估,避免损害未成年子女权利。

可以终止对方的探视权吗?

因探视权是经过双方协议或法院裁定,有白纸黑字约定,不能单方面随意更动,也不能任意终止。

如果探视方在行使探视权时在孩子面前做出不好言语、行为示范,或有暴力相向、发酒疯等不良举动,会影响子女的身心健康或最佳利益,建议也可以蒐证后向法院提出声请,请求更改对方探视小孩的内容,更甚者,如果对未成年子女有直接的威胁与伤害,监护人有权利制止、拒绝探视方进行探视;探视方若后来再提出探视需求,监护人可以请求社会局或相关福利机构等公正第三方在探视时从旁监督。

如果是探视方发现监护方有不良行为,也可以蒐证向法院请求监护权转移,确保小孩权利。

对方不付扶养费,可以不让他探视吗?

扶养费与探视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利义务,扶养费的纠纷不影响探视方行使探视权。

确实扶养费是离婚夫妻为了让孩子保有一定生活品质所必须共同承担的义务,也需要约定并遵守,但若真的在扶养费这块产生争议或无力负担,双方应私下协调或寻求法律途径裁决、进而重新调整,并不会影响到子女与父母会面交往的权利,因此探视方不会丧失探视权,监护方也不能用此原因阻止对方探视。

对方阻止我看小孩怎么办?

除非有重大事由对小孩造成危害,否则探视权规定,监护方不能任意阻止探视方行使探视权。

  • 如果离婚时没有特别在离婚协议书上约定探视权这块,或注明不清楚,比如“某一方可以随时探视”,造成后续行使探视权时乔不拢或引发纠纷的话,可以请求法院协调或裁判,将具体的方式、时间、地点等探视权规定详细列出来,双方达成共识后实行。

  • 如果当初离婚时双方有约定好探视权内容细项,也有白纸黑字清楚注明,但后来对方仍无故阻挠或不愿履行约定,可以透过录音、录影、对话截图等方式蒐证,向法院提出调解或声请强制执行。

律师最后辗转得知,虽然阿强秋香离婚,但彼此都努力与孩子互动,关系维持良好,孩子成长还算健全;至于阿华欣欣看样子短期没有落幕的一天,不只夫妻关系恶劣,连带小孩也活在痛苦的深渊。律师长叹,其实探视权规定与约定都只是一种形式,最重要还是离婚夫妻后续的做法,只有双方达成共识,以孩子的利益为优先,才能给小孩最好的童年。

律师对于离异双方关于探视权的建议

请记得孩子需要双方的爱,才能健康成长

离异父母在离婚后的互动状况,会高度影响孩子在心理健康及情绪上的变化。如果父母长期无法合作或持续呈现冲突状态,孩子除了表现出无所适从,也可能因为长期处于父母争执的压力下而难以专注在生活、学业,导致各方面皆难有良好表现,挫折不断。

反之,父母离婚后仍能保持合作,会让孩子明显感觉双亲对自己的爱没有改变,同时也能避免在儿少时期就面对高张力的冲突环境或忠诚问题,较能专注在生活、学业,藉此建立信心,这些都能够大幅减少离婚对孩子的冲击及损伤。

因此请尽量重视对方与孩子会面交往(探视)的时间,避免将对方的会面交往时间视为可有可无,而不愿与对方好好地沟通。

在态度上可以将对方视为往来的客户,而非彼此的“敌人”

双方将孩子的会面、交接当作“业务”往来,尽量客气、平和的讨论或传送讯息,藉此摒除双方协商中过多的情绪与仇恨,将彼此间的关系从“对立”转向 “合作”,更将身分认同从“离异的夫妻”转为“孩子的父母”,会比较容易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结果。

此时也建议双方,在此期间尽量避免单纯以讯息方式三言两语的表达意见或批评对方,以免因为对对方的需求和顾虑理解不足,而引发电新的误解和冲突。

即便无法协议,也要尽可能降低冲突

如果双方无法妥善地达成协议,而法院又因庭期太满尚未开庭,此时建议双方都尽量保持平和、降低冲突,避免纷争与情绪影响到家中孩子的心理状况。

除了上述建议之外,也希望父母能够把握机会阅读共亲职、合作父母的的相关书籍、文章,试著成为合作父母,学习一起谋求孩子的最大福祉,才能一起度過这段艱難的時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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