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订立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永春法院这样判→
未成年人订立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永春法院这样判→
随着社会经济和网络的快速发展,未成年人的消费观念和行为也在发生变化,涉及未成年人的借贷案件逐渐增多。那么,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订立的借款合同是否当然有效?若无效,该欠款应由谁偿还?本文通过一个具体案例,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为您详细解析这一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网络的快速发展,一些未成年人的思想意识、消费习惯也比较超前了,法院受理的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民间借贷案件也不断增多。那么,某些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初中毕业后未能继续上学,在借款时备注“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该借款合同是否就当然有效?若无效,该欠款应由谁偿还呢?
近日,永春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涉年满16周岁未成年人借款到期后未能清偿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林某(成年人)与王某系朋友关系。王某(于2007年8月出生,借款时刚满16周岁)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23年8月向林某借款28000元,林某通过现金方式交付借款。王某于借款当日出具借条一份交林某收执,借条载明“本人王某因为资金周转需要,今向好友林某借款人民币28000元(大写:贰万捌仟元整),该笔借款已于2023年8月30日以现金方式交付于王某本人。上述借款,借款人将于2023年10月21日前全部付清……”。王某在借条上的“借款人是否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处填“是”。借款期限届满后,林某向王某及其父母催讨,但均未还款。因起诉时王某未满18周岁,林某将王某及其母亲王某甲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由王某与其母亲王某甲共同偿还林某借款本金28000元。
法院审理
永春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王某系年仅16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其与林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金额达28000元,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原、被告双方均未能就王某借款时已经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提供证据。根据法律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才能认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某仍然属于法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借款事先没有经过父母的同意,借款后经林某向王某及其父母催讨,其父母均未追认,因此该借款合同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或撤销后,王某取得的借款应当返还给林某,由于王某未成年,现没有工作收入,无力偿还,应由其法定代理人即父母进行返还。
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如下判决:王某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林某28000元;驳回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如何认定“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遇到属于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被告时,原告若主张被告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原告负有举证责任,即需要证明被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上述法律规定所强调的是“劳动收入”,而非“经营收入”“投资收入”或“收入”,因此,若要证明一名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即需要证明其与用人单位(或他人)建立了稳定的、具有持续性的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并以此获得报酬,且该报酬可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本案中,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借款时与他人建立了稳定的、持续性的劳动关系,因此,不能认定被告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未成年人订立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对于未成年人的借款,需要综合分析其借款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若是借款数额过大,需要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否则,将面临借款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法官提醒
作为未成年人,无论是作为出借方还是借款方,发生借贷关系都应该在自己所能承受的范围内;向未成年人出借款项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双方产生的借贷关系可能会被认定无效。
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尽到监护责任,需要特别注意去关注未成年人的消费习惯,帮助子女养成正确的消费观,从而减少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同时,对于未成年人已经发生的借款行为,父母也应该积极引导未成年人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教育未成年人要诚实守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