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临时提出退租,能否要求退还剩余租金及押金?
【以案释法】临时提出退租,能否要求退还剩余租金及押金?
在房屋租赁过程中,提前退租是否能要求退还剩余租金及押金?承租期间造成屋内设施损坏又该如何处理?本文通过一个具体案例,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为您详细解析。
案情简介
汤某与房东张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某将其房屋出租给汤某居住,租期一年,押一付三。租期结束后,双方未重新签订合同,默认继续租赁关系。汤某于租金到期前5日提出退租并搬离,要求张某退还剩余5天的租金及押金,被张某拒绝,且张某认为汤某在租赁期间造成屋内设施毁损,要求汤某赔偿,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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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A.汤某可以随时提出解约吗?
汤某与张某租赁期限届满后,汤某继续使用租赁物,张某未提出异议,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否则要赔偿张某房屋空置期间的一定损失。为避免类似情况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建议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注明“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可以解除合同”等解除权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 第七百三十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B.汤某租赁期间屋内设施毁损应如何处理?
第一,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如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在承租人交还租赁物时,出租方有权对租赁物进行检查,有权对租赁物受到的损失要求承租人赔偿。
第二,应区分合理及不合理使用造成的损耗。合理损耗的重点在于“耗”,但不直接影响物品的使用价值。比如,房屋使用时间较长后经常出现的马桶故障、沙发老化、木地板老化等,并非由于承租人使用不当或者故意损坏造成,属于日常生活使用造成的合理损耗,通常不需要对此进行赔偿。不合理损耗的重点在于“损”,直接导致物品无法正常使用或者影响其使用价值。例如用坚硬物砸玻璃导致玻璃破裂、忘带钥匙把门砸开、不合理使用电器导致电器损坏等,均可以理解为“未合理使用”或者“未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通常承租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三,应当对举证责任进行合理划分,并由举证不能的一方承担相应责任。出租人应举证证明承租人不当使用造成租赁物损耗,承租人应举证证明系合理使用租赁物造成的正常损耗,否则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 第七百零九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 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对于提前退租的问题,原告汤某仅提前5日通知退租,未能履行合理的通知义务,对被告张某房屋空置期间的租金损失应予以赔偿,故包河法院酌定汤某赔偿张某1个月的房屋空置期间租金损失。关于房屋设施损坏等问题,系汤某未按照合理方式使用所致,故包河法院酌定原告汤某赔偿被告张某100元房屋设施损坏费用。原告主张退还全部剩余租金及押金,包河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扣除房屋空置期间租金损失及房屋设施损坏赔偿费用,被告张某应退还原告剩余款项。
预防建议
在房屋租赁法律关系中,在签订合同前要充分磋商相关合同条款,尤其注意违约条款、解除条款,注明屋内设施情况;在入住前和退租时均要拍摄屋内设施的照片及视频;在履行合同时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及时交付房屋、支付租金,遇到问题友善沟通处理,做到好聚好散!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