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火设计:室外消防用水量问题解析
建筑防火设计:室外消防用水量问题解析
建筑防火设计中,室外消防用水量的合理计算对于保障消防安全至关重要。本文将详细解析室外消防用水量的计算方法及其影响因素,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规范。
规范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规定:
- 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
- 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一次灭火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8.2.2-2的规定。
注释:
- 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计算。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应按消防用水量较大的相邻两座计算。
-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建筑物,其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三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的消防用水量确定。
- 铁路车站、码头和机场的中转仓库其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可按丙类仓库确定。
一个单位内有泡沫灭火设备、带架水枪、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其他室外消防用水设备时,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上述同时使用的设备所需要的全部水量加上表8.2.2-2规定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的50%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表8.2.2-2的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1995)(2005版)规定:
- 高层建筑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不应小于表7.2.2的规定(详见本章问题5中表7.2.2)。
影响因素解析
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的室外用水量以10L/s为基数,45L/s(平均用水量加一支水枪的水量)为上限值,以每支水枪平均用水量5L/s为递增单位,确定各类建筑物室外消火栓用水量。
一般,建筑物室外消防用水量与下述因素有关: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可不考虑建筑物本身的灭火用水量,而只考虑冷却用水和建筑物内可燃物的灭火用水量;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应考虑建筑物本身的灭火用水量;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比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的用水量应大些。
生产类别。丁、戊类生产的火灾危险性最小,甲、乙类生产的火灾危险性最大,丙类生产火灾危险性介于甲、乙类和丁、戊类之间。但据统计,丙类生产可燃物较多,火场实际消防用水量最大。
建筑物容积。建筑物体积越大、层数越多,火灾蔓延的速度越快、燃烧的面积也越大,所需同时使用水枪的充实水柱长度要求也越长,消防用水量也增加。
建筑物用途。仓库储存物资较集中,其消防用水量比厂房的消防用水量大。公共建筑物的消防用水量与丙类厂房的消防用水量接近。
据调查,有效扑救火灾的最小用水量为10L/s,有效扑救火灾的平均用水量为39.15L/s。各种建筑物用水量按由小到大依次为:一、二级耐火等级丁、戊类厂房(仓库),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三级耐火等级丁、戊类厂房、仓库,一、二级耐火等级甲、乙类厂房,四级耐火等级丁、戊类厂房(仓库),一、二级耐火等级丙类厂房,一、二级耐火等级甲、乙、丙类仓库,三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三、四级耐火等级丙类厂房(仓库)。
建筑物成组布置时,防火间距较小。这种状况易在其中一座建筑物发生火灾时引发较大面积的火灾,但考虑到其分隔作用,室外消防用水量可不按成组建筑物同时起火计算,而规定按成组建筑物中室外消防用水量较大的相邻两座建筑物的水量之和计算。
对于火车站、码头和机场的中转库,尽管有些属于丁、戊类物品,但大都属于丙类物品且储存物品经常更换,因而以丙类火灾危险性确定是合适的,其室外消火栓用水量按丙类火灾危险性的仓库确定较安全。当然,对于设计建造后固定用于某一用途的中转库,还应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其火灾危险性,再确定其所需消防用水量。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8.2.2条所指“一个单位”是指室外消防水量计算时的一个设计单元。一个单位或一座建筑物、一个堆场、一个罐区内设有多种用水灭火设备并可能同时开启使用,一般应按这些灭火设备的用水量之和计算设计流量。考虑到实际灭火情形和水量的设置,规定其他设施发挥效用时,消火栓的用水量可按50%计入消防用水总量。不过,有时消火栓的用水量较大,其他用水灭火设备的用水量较少,可能计算出来的消防用水量少于消火栓的用水量。此时,则要求采用建筑物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