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英美法系中的陪审团制度,法律本质究竟如何?
揭秘英美法系中的陪审团制度,法律本质究竟如何?
陪审团制度是英美法系的重要特征,其历史可以追溯到11世纪诺曼底公爵征服英国时期。这一制度在英国确立后,随着英国的殖民扩张传播到世界各地,尤其在美国得到了最广泛的实践。本文将从历史渊源、理论基础到现实运作,全面解析这一独特的司法制度。
陪审团制度的历史起源
关于陪审团制度的起源,学术界存在不同观点。有人认为源自古雅典的公民法院,有人认为源自古罗马的民众大会审判制度。但普遍接受的观点是,陪审团制度的雏形起源于1066年诺曼底公爵征服英国。
征服后,为了巩固统治,诺曼底王朝开始建立统一的司法体系。亨利一世时期,王室开始派出自己的法官巡回各地审判,形成"巡回法庭"制度。为了确保判决的公正性,法官在审判时会从当地选出德高望重的平民组成陪审团,这就是英美法系陪审制的最早雏形。
这些巡回法官在断案后会回到伦敦交流经验,逐渐总结出一套适用于全英国的法律原则,即"普通法"(common law)。普通法的形成进一步巩固了陪审团制度的地位。
陪审团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18世纪,英国著名法学家威廉·布莱克斯通在《英国法释义》中详细阐述了陪审制的优点:
- 防止司法权力被贵族垄断
- 陪审员临时从普通民众中选出,独立性更强
- 避免封建领主一手遮天
- 公开质证有利于查明真相
- 减轻司法系统负担
这部著作对美国立宪产生了深远影响。美国独立战争时期的开国元勋们多为律师出身,熟读此书。因此,美国成为实行陪审团制度最广泛和严格的国家。
美国宪法中有多处关于陪审团制度的规定,如第五修正案规定重大案件必须由大陪审团审查,第六修正案保障被告获得公正陪审团的权利。
陪审团制度的全球演变
历史上,许多国家曾引入陪审团制度,但多数在强权或独裁统治下被废除。法国在拿破仑时期、德国在20世纪20年代、葡萄牙在1927年、意大利在墨索里尼统治时期都曾废除这一制度。只有美国始终坚持并不断完善陪审团制度。
美国第二任总统约翰·亚当斯强调,陪审员应以良知裁判,这是限制政府权力的重要机制。第三任总统杰斐逊甚至认为陪审团制度比选举权更重要。
研究显示,陪审团的判断与专业法官的判断高度一致。例如,芝加哥大学的研究表明,在大量案件中,陪审团与法官的判断一致性高达80%。这证明了"法律门外汉"也能做出公正的判断。
美国陪审团制度的特点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有以下特点:
- 陪审员筛选严格,排除律师、警察等职业人员
- 陪审团只判断起诉罪名是否成立,不涉及具体罪名认定
- 刑事案件要求全体一致,民事案件要求绝大多数一致
- 裁决后陪审团即解散,具体判罚由法官决定
尽管陪审团制度效率较低,但美国认为这是实现社会正义的必要成本。正如培根所说:"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公的其他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公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