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车祸后未及时报保险,保险还赔吗?
出车祸后未及时报保险,保险还赔吗?
出车祸后未及时报保险,保险公司是否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近日,福建法院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对此给出了明确答案。
出车祸后未及时履行出现通知义务的,保险还对该事故损失承担责任吗?近日,人民法院案例库发布了福建法院审理的吴某杰诉张某冰、某保险公司漳州支公司、某保险公司厦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对此进行了解答。
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冰系案涉小轿车所有人,该车在某保险公司厦门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在某保险公司漳州支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
2022年2月4日凌晨3时许,张某冰驾驶案涉车辆与吴某杰驾驶的二轮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吴某杰受伤。事发后双方均未报警即撤离现场。当日9时吴某杰报警,同日11时交警部门对张某冰进行酒精呼气检测,显示酒精含量为20mg/100ml,11时30分再抽血检测,显示酒精含量16.8mg/100ml。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冰负事故全部责任,吴某杰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吴某杰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7天,共支出医疗费66878.44元,经诊断,其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等。经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吴某杰的伤残等级为一处第九级;2.误工期限为受伤后至伤残评定前一日,护理期限为75日(含住院),在出院后护理期限内需他人予以部分护理,但未达到长期护理依赖;3.后续取内固定物的医疗费用约需18000元。
另查明: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载明:驾驶人存在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情形,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名词释义中对饮酒定义为“驾驶人饮用含有酒精的饮料,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张某冰书面声明收到保险条款及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确认保险人已经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
法院判决
一审福建省南靖县法院作出判决:一、某保险公司厦门分公司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吴某杰损失共计198000元;二、某保险公司漳州支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吴某杰损失共计119150.45元;三、驳回吴某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某保险公司厦门分公司、某保险公司漳州支公司均提起上诉。福建省漳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某保险公司漳州支公司不服,申请再审。福建高院作出民事裁定,提审本案,并依法作出再审民事判决:一、撤销福建漳州中院所作民事判决;二、维持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所作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三、变更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所作判决第二项为张某冰应支付吴某杰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损失共计119150.45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迅速报警、及时通知机动车辆保险公司系驾驶人和投保人的法定义务。如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未采取前述行为,导致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难以查清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免除赔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案涉事故发生在凌晨,在该事故致人受伤的情况下,肇事人张某冰未及时报警,也未通知保险公司,直至当日早上受害人吴某杰报警后,交警找到张某冰才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张某冰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未及时报警、也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具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其违反法定及时通知义务而存在重大过失,导致查明其酒后驾驶交通事故的详细原因、性质的时机丧失,事故发生时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难以查清,无法排除存在酒后驾驶的约定免责情形,应承担由此导致的不发生保险赔付、自身权利遭到贬损的后果,某保险公司漳州支公司依法可以免除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张某冰应自担对吴某杰的损害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