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也能先行调解?——“刑事判决+民事调解”双管齐下定纷争
刑事案件也能先行调解?——“刑事判决+民事调解”双管齐下定纷争
近期,芜湖市鸠江区法院通过“刑事判决+民事调解”的方式,成功化解了一起交通肇事案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这种处理方式既为被害人争取到了最大化的经济赔偿,也对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的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为妥善化解轻微刑事案件引发的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的示范作用。
2024年10月26日8时1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重型厢式货车沿芜湖市徽州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徽州路美达科技公司西门口路段右转弯驶往该公司的过程中,所驾驶车辆右侧前部碰撞同向直行的、由被害人郑某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左侧后部,致郑某某倒地后被重型厢式货车右前轮碾压经抢救无效当场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郑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拨打110电话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5年2月5日向鸠江区法院移送起诉。
面对调解难度较大的情况,鸠江区法院刑庭将案件通过立案庭委托给夕阳红特邀调解员调解,为了防止矛盾激化,特邀调解员准确掌握调解的“火候”和“时机”,选择在开完庭后的一段时间,当事人心情都平复的情况下,邀请双方来院协商。
刑事附带民事的调解不单纯是民事赔偿问题,而是和刑事犯罪的量刑结果交织在一起,从被告人的角度而言,希望能够轻判又希望付出的民事赔偿代价可以尽量小一点;从被害人角度,既希望对被告人施加重判,又希望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获得可能多的民事赔偿。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在听取双方意见后,首先,向被害人表示哀悼,向其亲属表示慰问;接着指出,此类法定外补偿谅解问题,补偿数额没有标准可比照,但有先例可参考,因势利导降当事人的心理逾期。随后,引导双方当事人参考调解员给出的几个先例中的补偿数额,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充分受领司法机关委托调解的立场和善意,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推心置腹、释法明理,打开双方心结,推动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一致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最后,本案综合考虑刑事、附带民事案情和民事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在被告人李某某全部履行协议确定的赔偿后,刑事审判庭依法判决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调解作为人民诉讼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被誉为“东方经验”,对于常见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言,做好附带民事部分的诉讼调解工作,既能够切实有效维护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能够确保刑事案件审理的效果和质量,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本案通过“刑事判决+民事调解”的方式结案,既实现了案件审理的法律效果,又兼顾了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做到既依法定罪量刑,又全力维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同时还避免了判决后可能出现的执行难和“案生案”问题,以能动履职实现案件审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