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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火锅一氧化碳中毒,谁来担责?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吃火锅一氧化碳中毒,谁来担责?

引用
澎湃
1.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5907405

天气寒冷,三五好友聚在一起吃火锅,又暖和又热闹,场景虽然温馨,却存在着安全隐患。

近日,宝坻法院审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

案情概述

高某与朋友到某火锅店吃铜锅,几人选了一间包间就餐。就餐过程中,高某因呼吸不畅到店门外透气,突然昏迷晕倒,导致其面部被划伤。后高某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诊断为一氧化碳中毒,并住院5天。出院后,高某多次前往医院进行高压氧治疗。

但高某在向某火锅店索要赔偿时,却遭到了经营者朱某的拒绝。

高某表示:“我们就餐的包间没有通风口,门窗也处于紧闭状态,铜锅的木炭不能完全燃烧,产生的一氧化碳气体也不能及时排出,导致我在就餐过程中中毒、昏迷。你们火锅店存在过错,就应该对我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朱某辩称:“包间内有排风设施,服务员曾提醒要敞开房门,但你们仍关严房门,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高某遂将某火锅店及经营者朱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疤痕修复费等费用,共计2.2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某火锅店的铜锅以木炭为燃料,在木炭燃烧过程中,具有产生一氧化碳的可能性。高某在包间就餐过程中产生不适,后被诊断为一氧化碳中毒,故该一氧化碳系某火锅店提供的木炭不完全燃烧所产生,具有高度盖然性。某火锅店辩称服务员提醒过要通风,已尽到提示义务,但未提交证据,法院不予采纳。

某火锅店系个体工商户,应作为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朱某作为经营者,对某火锅店债务承担责任系法律明文规定,无需以判决形式再行确认,故朱某并非本案适格被告。综上,高某的相关损失,应由某火锅店予以赔偿。

最终,法官判决某火锅店应当赔偿高某医疗费等各项合理费用1.4万余元。

关于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个体工商户是一种我国特有的公民参与生产经营活动的形式,也是个体经济的一种法律形式。个体工商户与一般的自然人的特殊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个体工商户依法核准登记。也就是说,个体工商户只有经过核准登记才具备从事工商业经营资格。

  2. 个体工商户必须在依法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享有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个体工商户的正当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其经营的资产,个体工商户享有所有权。

  3. 个体工商户对外以户的名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并可拥有自己的字号。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和字号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依法律规定取得的身份和称谓,其中字号作为个体工商户以市场经营主体身份在营业活动中使用的表征自己的名称,是区别其他市场经营主体及其营业的主要标志,因而也是确定个体工商户的诉讼主体地位和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

本案中,某火锅店系个体工商户,则应作为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原告高某的相关损失,应由某火锅店予以赔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十九条 第一款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款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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