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运货车从事网络货运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非营运货车从事网络货运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3日,刘某某驾驶轻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至S17苏台高速苏台线路段处时,因操作不当造成连环追尾事故。本次事故造成梁某某等7人受伤,王某某抢救无效后死亡。事故后,交警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因王某某死亡赔偿事宜,其近亲属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经查,本次事故发生时案涉肇事车辆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投保时的车辆使用性质为营运;在B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投保时的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个人。事故发生在上述保险期间。审理中B保险公司以原告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为由主张不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刘某某驾驶肇事车辆事发时是否从事营运行为及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否成立。
审理中,B保险公司提供了《机动车辆保险调查询问笔录》,其中载明刘某某系某网络货运平台司机,并有多条不同时间的营运记录。经本院询问,刘某某确认该份笔录上的签名系本人所签。
但刘某某否认其事发时系在某网络货运平台从事货运行为,称其账号2022年3月已被封,其事发时车上的货物系帮朋友捎带。
为查明相关案件事实,本院经查询证实刘某某在该货运平台存在账号且未注销,期间共接单百余次。刘某某本人在事发后次日即对上述询问笔录予以确认,且在案证据亦可认定刘某某事发时系驾驶肇事货车从事某平台订单的营运活动。因肇事车辆投保时,系以非营运个人车辆投保,从事营运已实际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并可认为该改变事发前已具有长期性、稳定性。
另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因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事项,该免责条款已采用加粗字体予以标识,且案涉投保单、免责事项说明书也均经投保人进行电子签名确认。根据保险合同签订内容及过程,应认为B保险公司在投保人投保时向其就该免责条款尽到了相应的提示说明义务。故对于B保险公司关于其不应承担商业三者险内保险赔偿责任的主张,于法有据。
综上,本院最终判决超出交强险之外的损失由刘某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与非营运车辆相比,货运营运车辆的运行里程相对较长、使用频率相对较高、载重负担相对较大;且用于网络营运时路线的不确定性也较强,因而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相对较高。因此投保商业三者险时保费也往往较高,故投保时需明确车辆使用性质。本案中,肇事车辆投保时为非营运,后投入营运使用,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属于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故保险公司拒赔。
在此提示各位车主,应根据个人车辆使用性质合理选择保险,即使改变使用性质也应及时通知保险人,避免因此发生事故而无法通过保险予以赔付,最终由个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