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暂住证需要带什么?这些材料要备齐
办理暂住证需要带什么?这些材料要备齐
暂住证(居住证)是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合法居住的重要证明,办理暂住证需要准备哪些材料?暂住证在法律诉讼中是否具有作用?暂住证不用了应该如何处理?本文将为您详细解答这些问题。
一、办理暂住证需要带什么
在申请办理暂住证(亦称“居住证”)过程中,您需按规定准备如下资料:
- 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的原件及其复印件各一份。
- 准备一至三张近期拍摄的一寸正面免冠彩色证件照,具体所需数量以当地实际要求为准。
- 根据所处地区的不同,您可能还需要提供居住地址证明,例如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以及房屋租赁合同等。
- 针对具有合法且稳定就业状况的群体,他们需要出示就业证明文件,如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等。
- 针对正在连续就读的人群,他们则需要提供就读证明,如学生证或者由就读学校开具的其他能够证明其连续就读状态的材料。
- 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比如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他们需要提供监护人或近亲属的相关证件以及委托书;对于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和残疾人,他们也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二、办了暂住证可以异地起诉吗
暂住证有时可用于确定管辖权的法院,但并不是判断有否资格异地起诉的唯一因素。一般而言,民事诉讼遵行“原告就被告”的规则,亦即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审理。然而,特定情况如合同纠纷中的合同约定履约地在异地并且涉及该地,或者侵权纠纷中侵权行为地在异地,均可在异地提起诉讼。若仅持有暂住证,但案件类型和具体情况并不满足上述特殊条件,则可能无法在暂住证所在地进行异地起诉。最终的决定仍需根据案件性质、证据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三、暂住证不用了房主怎么处理
暂住证是对流动人口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当暂住证不用了,房主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处理:
- 通知租客:房主应及时告知租客暂住证不再使用的情况,让租客了解相关事宜。
- 收回暂住证:向租客索要暂住证,确保暂住证已被妥善收回。这可以避免暂住证的遗失或被他人误用。
- 存档或销毁:如果有存档需求,将暂住证妥善存档,以备日后可能的查询或查验。若无需存档,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销毁,以确保暂住证信息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 告知相关部门:房主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或流动人口管理部门告知暂住证已不再使用的情况,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管理和统计工作。
总之,房主在处理暂住证时,应履行好通知、收回、存档或销毁等相关义务,以维护社会治安和管理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