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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可以简易处理?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哪些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可以简易处理?

引用
澎湃
1.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9868422

在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时,哪些情况可以适用简易处理程序?本文将为您详细解读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操作流程。

哪些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可以简易处理?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六条,争议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简易处理:

  •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
  • 标的额不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 双方当事人同意简易处理的。

仲裁委员会决定简易处理的,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并应当告知当事人。

哪些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不得简易处理?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七条,争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简易处理:

  • 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 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 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
  • 仲裁委员会认为不宜简易处理的。

简易处理案件的具体操作

  • 经与被申请人协商同意,仲裁庭可以缩短或者取消答辩期。
  • 仲裁庭可以用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送达仲裁文书,但送达调解书、裁决书除外。
  • 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仲裁庭不得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或者缺席裁决。

发现案件不宜简易处理怎么办?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十一条,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简易处理的,应当在仲裁期限届满前决定转为按照一般程序处理,并告知当事人。案件转为按照一般程序处理的,仲裁期限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计算,双方当事人已经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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