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行使探望权受阻,法院这样判!
【以案释法】行使探望权受阻,法院这样判!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是否还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当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以子女反对为由拒绝另一方探望时,法院会如何判决?本文通过一个具体案例,为您解读探望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案情回顾
原告章某与刘某1于2021年12月28日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约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2016年3月1日出生的婚生子刘某2由男方监护抚养,女方无需支付抚养费,女方享有探视权等内容。庭审中,原告章某提出探望权的行使方式为:“每个月去被告住处看望小孩两天,寒暑假看望小孩十天”。被告刘某1辩称,不同意原告对婚生子进行探望,婚生子也不愿意认他母亲,婚生子刘某2说他母亲在他最需要她的时候抛弃了他,离开了家,所以他以后都不想再见到她。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不直接抚养刘某2的原告,享有对刘某2的探望权利。被告在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在行使探望权时有不利于刘某2身心健康情形的,本院应对原告主张的探望权予以支持,同时被告在原告行使探望权时负有协助的义务。因此,判决原告章某享有对婚生子刘某的探视权,探视权的行使方式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最后一个星期的星期六上午八点以后从被告处接走刘某,于次日晚八点前送回被告处,自寒暑假期开始后的第三日起至第八日止,由原告章某于寒暑假期开始后第三日的八点以后从被告处接走刘某2 ,于寒暑假期开始后第八日晚八点前送回被告处,被告须对上述探视权的行使予以协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法官心语
判断是否应予探望,需以保障子女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为根本原则。子女的反对意见不能成为直接抚养方拒绝探望的合法理由,但可通过司法程序由法院审查决定是否调整或中止探望。若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法院可依法中止探望,待中止事由消失后恢复。法院在实践中会将子女意愿作为重要参考,若子女明确反对,法院可能调整探望的时间和方式,以缓解抵触情绪。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应妥善处理因离婚给子女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为子女营造健康、和谐的成长环境,将因双方离婚给子女带来的伤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