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方设立民办非企业学校,有哪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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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方设立民办非企业学校,有哪些权利?
出资方在设立民办非企业学校时享有哪些权利?本文将从法律角度为您详细解析出资方的权益,包括参与学校经营管理、出资资金转让以及学校剩余财产奖励等方面的权利。
非营利民办学校出资人不享有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财产权,但也不能将出资人的出资行为视为捐赠,出资人仍享有一定的财产权利,只不过受到公益目的及教育特殊性的限制,是一种特别财产权。包括以下权能:
参与出资财产的经营管理权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二条、《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的管理职能。
出资资金转让权
依据《民法教育促进法》第十条第二款:“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非营利性民法学校出资资金转让应当符合三个条件:
- 一是受让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二是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 三是在某个出资人对民办学校的股权面临转让时,其他出资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其他潜在购买人购买的权利,即享有优先购买权(参照公司法)。
学校剩余财产奖励权
对于剩余财产的处理存在不同意见,笔者(法官)认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时,需要对民办学校的财产进行依法清算。如果民办学校的全部财产在清偿全部債务和应付账款后还有剩余,出资人可以通过分配学校的剩余财产来收回出资。对于办学积累形成的增值资产,政府将根据出资人的贡献情况和办学业绩,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出资人进行奖励。
本文原文来自66la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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