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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荫法院判例:车辆合格证被抵押 购车人如何维权?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槐荫法院判例:车辆合格证被抵押 购车人如何维权?

引用
澎湃
1.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0412495

汽车产业作为槐荫区特色产业之一,在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经过多年的发展,依托优越的交通枢纽区位优势和丰富的车企资源,高标准打造了集销售、租赁、保险、维修、二手车等1万余家车企集聚的“经十西路汽车产业带”,然而在这个产业快速发展期,涉及汽车行业的各类纠纷随之出现。对此,槐荫法院专门组织团队,成功处理一批涉汽车行业纠纷的案件,维护了购车人的合法权益,为汽车消费的健康良性发展提供了司法保障。本期法行槐荫,一起看槐荫法院王鑫法官审理的这起因车辆合格证被汽车公司抵押给金融公司,购车人不能正常上牌引发的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王女士在某汽车公司购买了一辆汽车,支付全款后,办理了提车手续并购买保险,至此一切顺利。但接下来的事情让她始料未及,到了车管所无法正常上牌。汽车公司迟迟没有把车辆的合格证交给王女士,导致车辆无法正常上牌。除了车辆合格证,新车的另一把备用钥匙也被质押,双方多次沟通无果,无奈之下,王女士向槐荫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汽车公司、某金融公司返还汽车合格证及备用车钥匙。

汽车公司承认没有向购车人交付车辆合格证和备用的车钥匙,原因是车辆合格证和备用钥匙目前质押在金融公司,而并没有在汽车销售公司处,所以其无法交付。金融公司认可车辆的合格证和备用车钥匙由其监管,其在庭审中提交了融资协议、质押合同、车辆及车钥匙和合格证委托保管协议等材料,证明案涉车辆已实际质押给了金融公司,金融公司是合法占有车辆合格证及备用车钥匙,汽车销售公司擅自销售案涉车辆,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另金融公司主张其与原告王女士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不负有返还义务。

案件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汽车公司为了融资,将待售车辆均办理了质押,但因为经营不善及其他原因,汽车销售公司无法按照其与金融公司的约定偿还车辆贷款,故金融公司拒绝向其交付车辆的合格证、备用车钥匙。关于金融公司主张购车人并非善意取得案涉车辆,民法上有善意取得的概念,而非善意取得是指在财产的取得过程中,受让人并非出于善意,或未以合理价格取得财产,受让人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善意取得条件,从而不能依法取得财产的所有权。金融公司称购车人实际购车价值远低于官方指导价,是以不合理的价格受让了车辆,故以非善意取得为由,拒绝返还车辆合格证和车钥匙。关于王女士是否属于非善意相对人,法院认为:第一,因案涉车辆未挂牌,车辆未办理质押登记,故购车人在正常购车时,无法获知车辆已被质押的事实;第二,汽车销售公司已实际向购车人交付了车辆,购车人亦缴纳了车款;第三,根据现有证据,金融公司无法证实购车人系以不合理低价取得车辆,故从法律上讲,无法认定购车人属于非善意第三人。

王女士和汽车公司的纠纷并非个案,被起诉的这家汽车公司因经营困难,大量车辆合格证被质押或抵押,导致三十多名购车人无法上牌,纷纷起诉到法院。槐荫法院受理案件后高度重视,积极和汽车公司、公安部门、车管所等机构沟通联络,协调问题解决方案。这起案件的事实看起来不复杂,但其中涉及不同的法律关系,像购车人和汽车公司之间属于买卖合同纠纷,购车人和金融公司之间属于占有物返还纠纷。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交付了涉案车辆全部购车款后,汽车公司就负有交付车辆合格证、车钥匙等从物的义务。王女士基于物权请求权要求合格证、车钥匙的占有人金融公司返还占有物,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汽车销售公司负有配合义务。对于金融公司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理由主要有三条:第一,金融公司依据质押合同占有案涉车辆合格证、车钥匙,但车辆合格证、车钥匙的质押方式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质权出质类型,其作为从物不属于可质押的权利;第二,涉案车辆未办理动产质押登记,也没有公示质押方式,两公司之间约定的质押方式不能对善意车辆买受人产生担保物权的法律效力;第三,购车人在买车时不知道质押协议的存在,其也无法获知上述协议内容,其已尽到一般消费者应尽的注意义务,属于善意第三人。

综上,两公司之间的担保协议不足以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对价并取得出质财产的买受人。本案在审理时,充分考虑了质押物性质、质押登记情况、消费者的行为等,最终认定消费者是善意第三方,判令金融公司交付车辆合格证、车钥匙,汽车销售公司予以配合。

法官提醒

这起案件的判决起到了“办好一案、化解一片”的法律效果,促成后续三十几起纠纷一个月内审结,解决了购车人的燃眉之急,化解了社会矛盾。那么,如果购车人一旦发现车辆的合格证被抵押或者质押,应当如何正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三种方法来解决问题:第一种,和销售方协商。在发现销售方无法交付车辆及从物时,应该与销售方进行积极沟通,要求其尽快解决问题,否则其将承担违约责任;第二种,向消费者协会、汽车协会进行投诉。如果与销售方协商无果,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汽车协会进行投诉寻求帮助,其可以帮助消费者与销售方进行协调,或者提供法律援助。第三种,采取法律手段。如果上述方法都无法解决问题,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根据《民法典》第404条以及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二条,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产品,应当向消费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以及发票等随车文件,否则消费者可以要求退换车或者赔偿损失。

此外,销售方质押、抵押预售车辆已成为常态,消费者在购车时应提高警觉,可以要求提前查看相关车辆文件,如销售方无法提供,应约定违约条款,如销售方无法交付相关车辆文件,销售方应予以退车或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发现销售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消费者应积极采取上述方式主张权利,避免扩大损失。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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